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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共享充电宝两巨头的“诉讼战”-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8 06:31:26]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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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共享充电宝首次亮相京交会,街电独家入驻。 视觉中国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共享经济遇冷已经是不争的事实。OFO、途歌、小蓝单车、麻瓜出行等共享出行品牌状况不断:经营不善、关停退出,甚至退押金困

2017年,共享充电宝首次亮相京交会,街电独家入驻。 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共享经济遇冷已经是不争的事实。OFO、途歌、小蓝单车、麻瓜出行等共享出行品牌状况不断:经营不善、关停退出,甚至退押金困难……

然而,这股寒流并没有影响到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多场“鏖战”。该领域最受关注的头部企业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和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公司)围绕着专利侵权正在展开多场诉讼战。

有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共享充电宝的设计、制造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可复制性较强,差异性不高,众多企业涌入,因此专利战其实是为了抢滩市场。然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本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需要保证公平正义。

街电发起专利“战役”

在共享充电宝领域,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被公认资格老、影响力大的两家头部企业,从2017年起就因专利权问题开启了“厮杀”。

公开资料显示,来电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014年正式进入共享充电领域,是行业内最早的共享充电企业。其所申请的专利近百项,在业内遥遥领先。而成立于2015年的街电公司,虽然进入市场较来电晚一些,但市场占有份额较大,也已将多项技术申请专利。

2017年5月,来电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街电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涉及来电科技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520847953.1“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和专利号ZL201520103318.2“吸纳式充电装置”两项实用新型专利。

2018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街电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供给200万元,要求街电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这一判决书并没有让两家公司“消停”。随后,街电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等媒体的公开报道,输掉这起官司后不久,街电CEO原源发布朋友圈称街电机器已经完成升级,且通过司法鉴定,已经解决了与来电的专利问题。并向街电用户表示:“街电会为合作商户提供上门服务,进行产品升级,此次升级只涉及简单模块改造,短时间即可完成,在此期间不会影响街电正常运营以及用户的正常使用。”

来电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对街电表示的已经完成设备升级的说法存疑,“司法鉴定结果只是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侵不侵权法院说了算,后续我们会通过合法手段巩固证据”。

然而,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的“战斗”并没有止于此,2018年12月底,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又在广州开启了第二轮“鏖战”。

去年6月15日,来电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街电公司的多款产品侵犯了来电公司的3318号专利和一件名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号:ZL201520847953.1,以下简称7953号专利)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600万元。当年12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来电公司诉街电公司侵犯专利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权产品,共需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

街电的“反击”

针对来电发起的专利诉讼,街电也开始了“反击”。

2017年,街电公司针对来电公司主张的3318号专利、7953号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年,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2018年6月,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489号审查决定,宣告第331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5-8无效,在授权公告文本权利要求4、9、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8年2月,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65号审查决定,宣告7953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5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除对来电公司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外,街电公司还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来电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来电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1001万元等多项诉讼请求。

近日,深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3民初170号一审案件),判令来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十余家媒体平台上向街电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街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滥用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来电公司和街电公司的系列“专利大战”中,重复诉讼是一大焦点问题。

在近期深圳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显示:街电公司诉称,“来电公司以6件完全相同的专利权为基础,先后向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30余件专利侵权诉讼,属于典型的重复诉讼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

上述判决书显示:“30余件专利诉讼案件中,原告均为来电公司,都将街电公司列为被告,属于相同当事人;案件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均属上述6项专利权;来电公司在所有案件中针对街电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都是重复的,即均请求法院令街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允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产品和模具,赔偿专利侵权造成的损失。”街电公司认为,来电公司作为同一原告以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告和同一产品,在同一法院,重复诉讼多次,已构成恶意的重复起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撰文指出,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来电公司”在不同的城市重复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是利用诉讼谋取不当利益,构成滥用权利。“来电公司”还在多起诉讼的过程中,向媒体和公众传播虚假信息,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一审判决虽非终审判决,但对制止滥用权利行为、鼓励正常维权已经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陈建民建议,在原告提出多起甚至大量诉讼的情况下,要考虑其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以及诉讼是否必要,如果法院可以确定原告通过提起一件诉讼已经足以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足以使权利人得到救济,那么针对权利人提出多起并重复提起诉讼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滥用权利。

颁发禁令应慎重

在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的专利纠纷中也出现了禁令制度的“身影”。而近年来,禁令制度正在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热词。

去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如下一组数据:“在过去5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

近年来较为有影响的案件中,都能窥得禁令的“身影”。如2014年,一度沸沸扬扬的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及李国强侵害著作权、隐私权案,一审判决后,被收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7起典型案例。此案之所以被选入,典型意义不在于其侵害著作权、隐私权,而在于其诉前禁令。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最高法院意在通过此案告知公众,当遇到可能发生的侵权或侵害时,申请“诉前禁令”将会是有效的维权工具。此案是2012年修订并增加了相关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之后,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诉前禁令。

2018年6月,来电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该法院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街电公司、永旺梦乐城先行停止涉嫌侵权行为。

但禁令制度并非多多益善,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护了新的技术模式,但另一方面使用不慎,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核武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姚欢庆指出,临时禁令对企业经营活动有着巨大影响,可能使被实施禁令的企业容易陷入舆论危机,甚至被具有主观恶意的竞争对手所利用,可能会导致被控企业被排除市场。

“无论是临时禁令制度,还是重复诉讼行为,都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陈建民建议,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改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实体法规,将一般的裁决内容详细罗列出来,才能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增强纠纷案件处理的可靠性。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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