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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涛:BigTech为何杀入金融业务-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8 02:42:0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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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期有关大科技公司(BigTech)的讨论尤为热烈,特别是关于Bigtech从事金融业务的优劣争论。BigTech指的是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全球性大型技术公司,他们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社

近期有关大科技公司(BigTech)的讨论尤为热烈,特别是关于Bigtech从事金融业务的优劣争论。BigTech指的是拥有数字技术优势的全球性大型技术公司,他们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户提供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或数据存储和处理等IT平台,同时也为其他公司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具体而言,国外企业例如亚马逊、苹果、谷歌和FaceBook等,国内如阿里、腾讯、百度和京东等。

国际清算银行(BIS)最新发布了一篇题为《大科技公司及金融中介结构变化》(BigTech and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的工作论文,通过分析阿根廷和中国的借款人情况,发现获得过BigTech信贷支持的公司相比没有获得的公司更具创新性和盈利能力。其核心的论据就是BigTech信贷的确是传统银行信贷的有益补充,且更具效率和普惠。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也将研究“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的潜在影响”作为2019年的工作重点。近日,FSB新任主席Randal K. Quarles公开表示,大型成熟技术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可能引发许多新风险,其中一些可能涉及金融稳定性。但他进一步强调,通过引入新的方法、更多的信息管理和降低处理成本,金融科技可以潜在地减少金融波动和脆弱性。

另外,据德国央行执行委员会委员Burkhard Balz所言,德国和法国正在酝酿出台新的制度,监管大科技公司从事金融活动,并扶植欧洲本土的支付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成为欧盟范围内的监管部门的先行者和推动者。

Bigtech进军金融业务的驱动因素

第一,满足客户的需要。BigTech往往在互联网业务中建立了自己独具特色或拥有绝对优势的数字生态体系,比如电子商务,社交和搜索等。围绕着生态核心企业和数字生态体系,建立起一个能够服务于亿万终端客户的服务平台,而嫁接在平台上的服务可谓五花八门,其核心目标为服务客户和留存客户。例如,客户的交易需求催生了支付业务,客户的融资需求催生了金融科技信贷业务,客户的资产配置和风险分散需求,使得运用财富科技和保险科技提供财富管理和保险产品有了空间。

第二,具备自身的应用场景。BigTech开展金融业务一般先从轻资产负债表的支付业务入手,以数字生态重新定义金融中介,把金融服务整合到已有的数字生态之中。为了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所提供的支付、借贷、财富管理、保险等产品及服务,往往是与具体的购物、公共缴费和社交转帐等应用场景结合起来的。

BigTech从事金融业务有哪些独特优势

第一,技术门槛高。大科技公司都具有超强的技术优势,特别是在数字技术领域会大规模的投入资金和各种资源,在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5G网络等领域具有技术领先地位,能够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第二,具有规模效应。因为具有超亿规模的客户群体,即便有巨额的技术和研发投入,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仍具备规模效应及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的成本优势。

第三,良好的客户体验。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以严密的合规流程来设计用户使用规则,大科技公司往往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迭代产品,更聚焦于不断提升用户的体验。互联网产品的设计和迭代,立足于客户的体验,努力做到零摩擦和零痛点。大科技公司在客户端建立起的品牌心智,同样可以延展到金融服务领域。

第四,平台模式效应。BigTech从事金融业务,往往更聚焦对接资金的两端,搭建金融服务平台,而其平台模式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和跨群外部性,因此在成本降低和用户感知方面更具优势。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大科技公司的平台也能够触达前所未有的广阔客户群体。

如何理解BigTech的风险问题

第一,BigTech的金融风险来自于内部秉赋和外部监管。不同的BigTech以其不同的秉赋来提供金融服务。有的BigTech深耕电商和支付业务,电商交易失误基本为零,支付资损在千万分之五;也有的BigTech在社交和搜索业务极具优势,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它们天生对技术风险有着充分的准备和预案。对金融监管部门而言,需要迅速理解和识别科技的演化及其带来的风险、挑战和机遇,秉承“技术中性”的原则做等效监管。

如何监管BigTech的金融业务

一是,监管必须具有及时性。由于大科技公司特有的属性,其金融业务也非常具有快速扩张的特点,因此,针对新兴领域和业态,监管应该及时跟进。同样,也应该特别注意及时明确新产品和新模式的重要意义,避免出现不必要漠视和拖延,从而挫伤新的经营者进入金融科技市场的积极性。

二是,监管必须具有弹性。金融监管的目的规范发展,而不是遏制创新。就BigTech而言,其巨额的投入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市场自主的选择,也是符合金融科技发展的逻辑。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遵循有效监管的原则和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和关联性,避免产生过渡监管,也绝不允许监管真空的存在。

三是,监管必须维护公平。BigTech从事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虽然商业模式、业务逻辑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并未改变底层金融产品的属性,因此,监管也应该做到一视同仁,既不歧视也不溺爱,都需要在相应的牌照下运营。同时,为避免行业垄断等问题,监管应侧重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开放市场。

四是,监管必须国际协调。由于BigTech业务具有跨国和跨域的特点,不仅在同一国家需要实现监管统一,在全球范围内都应该实现监管规则的趋同一致。否则不仅可能出现更多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行为,更容易在各国监管松紧不一的情况下损伤一国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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