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鹃陈伟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面对境外复杂的投资环境,一旦投资失误损失巨大。
在国资委最新出台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境外经营投资的内容也首次被列入其中。
对比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新出台《办法》追责范围出现变化,重要一点是将央企经营管理人员的终身追责落到了执行层面。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控制总监宋经纬认为,新办法的出台对于央企经营管理者来说,可藉此机会解决处理企业存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境外投资这个风险集中领域需要特别关注。
根据国资委数据,目前96家中央企业资产规模为55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境外资产规模超过6万亿元。
终身追责落地
8月30日,上述《办法》正式实施,央企违规经营投资也开启了终身追责模式。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纳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四处7次出现“内控”关键词,从内控设计和执行方面均提出要求。普华永道报告分析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是目前国有企业面临比较类似的挑战,大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体系,为避免追责,需要重新审视体系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今年6月份,审计署晒出了对35家央企的审计结果,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黄金、华侨城等多家企业,审计署发现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央企存在多计利润、盲目决策、滥用职权等多项问题。其中,多计利润28.65亿元,占同期利润的0.77%;有175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涉嫌违规或盲目决策等,556项经营管理事项不够规范,共造成资产损失、损失风险和闲置等203.67亿元。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风险控制合伙人邢奕认为,更加系统和明确地划分标准和处罚方式让新《办法》的操作性更强,这也意味着央企负责人的重大决策将被终身责任追究。
记者了解到,2016年国办曾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两年来,央企违规经营出现了新的变化,为此上述《办法》追责范围也在调整。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与香港控制鉴证主管合伙人李兴彬认为,和2016年出台意见相比,新《办法》把风险管理部分排位大幅度提升,同时加大对追责情形的调整范围。
《办法》还给出了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关注境外投资风险
“新《办法》把境外经营投资作为一项列入其中,说明国资委对于央企在境外经营投资工作的重视。”李兴彬说。
《办法》首先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在办法列出的72种责任追究情形中,境外经营投资备受关注。当前境外投资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提高对外开放、参与国际合作,提高国企影响力的重要渠道。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称,2016年,地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1487.2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从2015年的66.7%增至87.4%,其对外投资主力军的地位更加凸显。
从以往存量看,央企海外资产仍是“海外中国”的主体。根据媒体报道,68家央企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114亿美元海外业务巨亏的财务窟窿。
分析称,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等人为主观原因而起。
在此背景下,《办法》从操作层面细化了追责内容,在构造监督闭环的同时,打通了监督链条的“最后一公里”,形成了全程覆盖与全面覆盖的追责体系。
8月31日,河北一家央企宣传部门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一带一路”的倡议发出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案例增多,上述《办法》出台目的也是规范投资行为,短期内企业负责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波动,但长期看有利于提高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效率。“当前企业走出去面临很多合规性挑战,对企业负责人的终身追责有利于降低权力过大造成的无效投资行为。”该人士说。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终身追责按照分级分层的原则开展,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