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为37.9%;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为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为78.2%;其他美国公司为78.2%。
国内光纤光缆厂商齐发声
据悉,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600522,股吧)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000890,股吧)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以上裁定。
反倾销利好中国光纤产业发展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需求增长最快的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对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商务部对美国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将进一步加剧国内光纤供需紧张的局面,利好国内光纤光缆特别是拥有光棒自给的企业,对我国光纤产业也产生良好影响。
公告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53号
【发布日期】2018-7-10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8月22日,应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37.9%
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33.3%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
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78.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