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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影业股东知情权官司胜诉 获准到办公地查阅账簿资料-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7 01:11:3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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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TechWeb报道3月1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昨日公布了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乐视影业 )与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思伟股权投资 )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TechWeb报道3月1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昨日公布了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乐视影业 )与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思伟股权投资 )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思伟股权投资胜诉,获准到乐视影业办公地查阅、复制乐视影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

根据判决书,此次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乐视影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思伟股权投资中心,法院判定维持原判,发布日期为2月24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判决书,此次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乐视影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思伟股权投资中心,法院判定维持原判,发布日期为2月24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公开报道,思伟股权投资在2015年6月11日通过认缴被告2亿元增资款,而成为乐视影业股东,拥有乐视影业2.8674%的股权。2017年,思伟股权投资中心因乐视影业方面拒不提供会计账簿等资料,以违反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由,将乐视影业诉至法院。

思伟股权投资中心诉称,曾于2017年6月9日向被告(即乐视影业)法定代表人张昭及CFO吉晓庆、融资经理陈慧源分别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而被告拒不回应,亦不允许查阅,时至今日已超过《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15日期限。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运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诉至法院。

乐视影业对此回应称,乐视影业对于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财务及运营信息的要求,一直积极予以配合。 因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基于对内幕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我们已于2017年5月应北京思伟要求及时向其提供了财务报表。

最后,法院判决:一、乐视影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置备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于其办公场所供思伟股权中心查阅、复制;二、乐视影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置备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于其办公场所供思伟股权中心查阅。(周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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