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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五诉“滴滴出行”运营公司均被驳回 法院:不属民事诉讼范围-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6 21:17:01]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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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夏)从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到该市二中院,再到高院,辗转又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出租车司机何某因认为网络打车业务影响到自己的出租车业务,五次起诉“滴滴出行”运营公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夏)从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到该市二中院,再到高院,辗转又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出租车司机何某因认为网络打车业务影响到自己的出租车业务,五次起诉“滴滴出行”运营公司,均被法院驳回。

法院均认为,何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知名律师吴立伟在接受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法院的驳回是正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就没有诉权,主体资格就不适格。”

“网约车的出现有利于运输行业的发展,也提升了市场服务质量,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的趋势,不是个人可以阻止的。传统的出租车司机面对竞争就觉得给自己造成损害了,其实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吴律师还称。

25年前下岗做起出租车司机 残酷竞争下超负荷工作

出租车司机何某起诉称,自1993年自己下岗至今没有五险一金的养老保障,2005年自筹资金22万元购买了天津市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一辆,合法从事出租车运营职业,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所有应取得的国家法律准许运营证件,其合法出租运营权益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何某认为,自2015年起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利用“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大量招募没有取得国家执法部门准许其运营资格的车辆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其经营行为涉嫌组织、参与、策划、支持违法运营,已构成违反商业非法经营罪。

“网约平台中利用‘双向补贴’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网约车经营,在残酷的竞争事实面前,我只有疲于奔命,延长工作时间,超负荷工作,整天穿梭在生死时速之间,结果给我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何某还称。

法院: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不予受理

据悉,何某曾于2016年4月18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起诉要求小桔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费180万元。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之后,何某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何某仍不服,继续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次,何某又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主体仅限于小桔公司,但其所诉事项与前案相同,海淀法院认为何某的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此外,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海淀法院认为,何某作为出租车司机,以小桔公司所开展的网约车经营给其本人所从事的出租车运营造成损失为由欲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本案纠纷系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在共同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引发,这种竞争是网约车与出租车行业之间的竞争,并不直接导致经营者与从业者之间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何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最终,海淀法院对何某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何某:仍不服裁定 继续上诉

何某仍不服海淀法院的民事裁定,继续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何某辩称,自己是挂靠在天津市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合法出租汽车业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另外,一审法院认为自己构成重复起诉,而何某则认为这是一个还在进行的违法案件,有权进行合法维权,故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北京市一中院撤销其一审裁定。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曾以相同事由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起诉要求小桔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案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以何某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此次何俊发仍以小桔公司为被告,持相同事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属法律意义上的重复起诉,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再次受理。其次,本案纠纷系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在共同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引发,这种行业竞争,与起诉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何俊发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何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何某就没有诉权 是不适格主体

知名律师吴立伟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称,何某作为出租车行业的从业人员,没有资格对另一种行业的经营模式提出异议,即使有异议也应该向自己的公司反映,提出建议。如果公司认同会对另一个公司起诉。法院的驳回是正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何某就没有诉权,他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他不能作为原告去起诉另外一个公司。

吴律师称,任何一种市场竞争都会对相关传统行业有影响,这是竞争所产生的必然后果。网约车之所以能够实现发展和壮大,也是市场的需求,就是人们普遍感觉到原来那种传统的出租经营模式,车辆数量、服务质量已经满足不了出行需求了。

“以前只有出租车一种经营模式,没有竞争,很多出租车司机没有动力去规范和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而网约车出现带来的竞争有利于运输行业的发展,也提升了市场服务质量,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的趋势,不是个人可以阻止的。传统的出租车司机面对竞争就觉得给自己造成损害了,其实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吴律师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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