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于民用无人机的一般要求为: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空域管理、飞行运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利用无人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管理原则为: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条例显示,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二)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系统符合有关运行要求,并通过产品合格审定;(三)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无人机运行要求,条例明确: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