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财经资讯 > 正文

银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强化持牌经营原则-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6:10:1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本报记者 张歆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12月14日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

本报记者 张歆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12月14日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共5章83条,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其中,《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但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此外,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查看更多:
#feedAv{ margin-top: -250px!important;transform: scale(0);}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