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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有利于哪些主体?-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6:10:11]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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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

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

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政策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办法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把握科技快速发展并积极赋能保险业这一时代红利,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让互联网保险在全面普惠、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王敏表示,该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创新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该办法的影响,慧择奇点保险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表示,《办法》强调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自营网络平台的认定标准,强化了持牌机构的产业地位,有利于管理规范的持牌机构规范发展。与此同时,在更严格的监管条件下,中小机构对技术、产品、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赋能需求提升,特别是《办法》明确提出允许互联网业务转委托,头部平台会有新的商业机会。

对于产品方面,《办法》表示产品与区域方面将另行规定,还需要关注后续的政策。

《办法》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设置了业务系统的技术安全标准,对技术投入大、研发能力强的机构利好。

马潇还指出,《办法》按照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互联网保险企业4类行业主体进行了制度安排,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做出了相应的规范,理清了行业边界,能够很好解决合作中不同主体的权责关系问题。

马潇认为,《办法》明确提出非保险持牌机构的“五不得”,理清行业边界,划定行业红线,抓住了行业乱象的“牛鼻子”,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办法》压实了持牌机构和自营平台的主体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隐私保护等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明确监管边界。行业越规范,就更有利于具有更强、更专业产品运营和营销服务的持牌机构的发展。

(作者:李致鸿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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