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廖丹
发布征求意见稿三个月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在12月14日正式出炉了!
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意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无太大变化,仅是在某些条款的解读上有些区别,但并不影响整体的监管思路。众安保险常务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敏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一直是走在全球前列。当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数字技术及数字经济发展,《办法》的政策出台,为建立保险业互联网化生产关系的宏观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保险业加快数字化和线上化转型奠定了坚实基础。
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修订并颁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据悉,《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例如,《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另外《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经营范围、险种限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做了规定。
“《办法》一是明确了主体资格、销售行为、服务能力等监管要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是通过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等方式提升用户体验、回应多元保险消费需求,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把握科技快速发展并积极赋能保险业这一时代红利,要求行业从客户真实需求为出发点,丰富保险产品的层次与内涵,发展人民真正需要的商业保险,让互联网保险在全面普惠、服务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王敏分析称,《办法》既划定刚性底线,又设置柔性边界,预留充足发展空间,相信办法的出台对全行业的良性规范发展以及全球保险行业监管的升级和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明确和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主体经营资格的同时,也强调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办法》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存在经营异常、经营风险的,或因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引发投诉率较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经营严重危害保险机构稳健运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险机构整改后,应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是经营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费者经常居住地和保险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办法》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便于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得到处理,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另外,相对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借助信息系统的版本管理、系统日志、分级存储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这也为监管部门异地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适时出台配套文件,细化、调整监管规定,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
据悉,《办法》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同时废止。保险机构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