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办法将进一步促进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保险科技发展,助推行业探索商业模式转型,意义重大。”
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决定设置三个月过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在几经征求意见后,已经施行五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互联网保险迎来新的规范。
尽管早已向业内征求意见,但当正式文件下发时,《办法》还是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少的讨论,在谈及《办法》推进意义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养老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如是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
在朱俊生看来,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未来会尽可能出台配套措施,如扩大互联网保险的范围。
一位保险从业者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办法》落地后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或将出台,而这将对中小保险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旦保险险种扩容,或许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不再囿于地域限制,可以将铺设机构的成本用于产品创新。
怎样的互联网保险新规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据了解,《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主要有六个要点,首先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具体来看,《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还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此外,《办法》针对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应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微博微信卖保险合规吗?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因此,对于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除了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要满足针对银行的专门要求:一是应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是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三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此外,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政策五方面有突破
在慧择保险经纪奇点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马潇看来,《办法》直接抓住了目前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政策层面实现了五方面的突破:
一是贯彻强化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原则,明确了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并通过负面清单方式明确非持牌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红线,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可监管的框架下有序开展。
二是明确了争议日久的互联网保险定义,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来准确划清了业务边界;同时,对现在日趋加深的线上线下融合趋势,通过线上行为按互联网政策监管、线下行为按原有政策监管等方式,消除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抑制了监管套利。
三是对持牌机构和持证人员的关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包括信息披露、营销宣传管理、交易必须在自营平台上完成、交易过程可回溯,不得默认勾选、不得限制取消自动扣费等,极大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强化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的要求,提出自营平台等保三级认证的技术标准,体现了互联网业务的特点。
五是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使监管政策更清晰、更具可执行性。
“监管部门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与包括业界、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保持了密切的互动与交流,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诉求,为互联网保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则基础。办法将进一步促进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保险科技发展,助推行业探索商业模式转型,意义重大”,朱俊生表示。
在他看来,随着办法的实施,也意味着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主体得以丰富:将经营主体从专业中介拓展至兼业代理,这意味着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将纳入互联网保险范围。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此外,由于《办法》回应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
业内期待互联网保险范围扩容
朱俊生称,未来可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则。比如,可尽快扩大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要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进一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如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接型养老年金保险等。这可以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保障型产品的渗透力度,促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发展,既提高公众的保险保障水平,也为行业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契机。未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扩宽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并最终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销售险种。
而一位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关于互联网保险的定义或将不久后出台,而这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随着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也备受关注,一旦互联网保险范围得以明确,或许意味着中小保险公司不再囿于地域限制,面临较长的盈利周期。
“如果中小保险公司像以前那样不断的铺机构铺摊子,它的固定成本很难摊销,往往这些机构的盈利周期也比较长,所以中小公司的处境就很艰难。如果互联网保险现在可以更加规范的发展,险种的范围放得更宽,有些保险公司可能都不会考虑去铺设分支机构了,这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探索轻资产运作是非常有意义的“,在朱俊生看来,如果《办法》使用好了,可以帮助很多中小主体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探索一条差异化的发展之路。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促进险企线上化转型
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在朱俊生看来,《办法》赋予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市场上有很多有流量优势的三方平台,或者是在一些垂直领域做的有特色的电商平台,他们介入互联网保险生态,可以让这个生态圈更加的多元”
上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部分线下渠道甚至业务停滞。而互联网保险发挥了业务模式中“无需接触”的独特优势,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互联网为保险业务中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应用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有效提升保险经营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中保协统计,2020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保持平稳增长,但受到疫情影响,不同产品的业务趋势出现进一步分化。其中,互联网车险和以旅游出行相关的互联网意外险出现下降,但与网络交易相关的退货运费险、产品质量保证险、账户损失险等互联网非车险,以及与人身保障相关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险仍保持较快速度增长。互联网保险行业头部企业业务规模增速甚至高达50%-60%。
今年以来,推动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和科技手段更高服务消费者、提升经营能力的政策不断推出,如2020年5月,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2022年车险、农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家财险等业务领域线上化率达到80%以上。行业各经营主体也在不断实施线上化和数字化转型,在未来互联网和科技将成为保险行业的水电煤,是行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必备要素。互联网监管新规的及时出台,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