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950年10月1日,《中国金融》创刊,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编辑室负责编辑出版工作,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交流金融实际工作经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办的第一本金融期刊,标志着新中国金融新闻出版事业迈出了第一步。2003年,《中国金融》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但其政策性、专业性、实践性的定位没有改变。而今,《中国金融》已经成为金融宣传舆论战线中的重要一员,成为财经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专业刊物之一。70年来,《中国金融》忠实地记录了新中国金融事业的辉煌历程,坚持不懈地为金融改革开放鼓与呼。为了纪念《中国金融》创刊70周年,“中国金融杂志”微信公众号将从10月1日起推出“《中国金融》70年???70人”专栏,由70位多年来关注、支持《中国金融》,与《中国金融》同命运共成长的经济金融界领导、专家、学者,畅谈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故事以及与《中国金融》杂志的深厚情缘。
专栏推出次序以人物姓氏笔划排序;部分文字选自其在《中国金融》刊发的文章内容,推出前未经本人再次审阅。
| 本期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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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
陈文辉谈中国保险监管体系构建
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新时期保险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建设势在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这是我们建设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将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出发,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风险监管与流程监管相统一,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积极构建与中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符合、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相适应,具有强大国际话语权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健全全面风险防范体系。重点抓好偿二代的贯彻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加大国际推广力度,抢占国际保险监管标准的高地。一是巩固和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在保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将偿付能力的相关要求内嵌到各项监管制度之中,进一步细化以公司偿付能力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匹配管理、资本管理要求。二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建立完善偿付能力分级分类监控体系,以及监管措施的触发机制,针对偿付能力处在不同区间的保险公司,制定并实施明确、统一的监管措施。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形成偿付能力监管的硬约束。三是深度参与国际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制定。推动国际监管规则更多体现新兴市场特征,积极反映新兴市场的共同诉求,努力争取新兴市场利益。坚持开放透明的原则,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交流合作的长效机制,完善新兴市场之间偿付能力监管协作机制,维护新兴保险市场稳定。逐步推进对新兴保险市场的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评估,提升监管效率,增强市场吸引力,实现新兴市场互利共赢。
以公司治理监管为基础,促进保险市场稳健审慎运行。一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通过细化监管规则,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强化董事会有效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避免公司治理失控风险;强化对公司股东的监督,完善保险集团各子公司防火墙制度。二是加强透明度监管。按照可用性、及时性、可靠性、一致性原则,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严格和明确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测和评价。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实施有效的保险集团监管。针对集团内部跨领域、跨机构的风险传递,对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识别和事后风险控制的各环节,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同时,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抓手,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对于需要监管的,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对于不应该监管的,完全交还市场主体。二是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规划性和系统性。从保险市场的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市场行为监管中长期规划,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在坚持偿付能力监管核心的前提下,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在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基础性地位,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等制度的联动机制与触发机制。三是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和纠纷调处机制,扩大“诉调对接”“仲调对接”机制覆盖面。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建立保险公司消保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建立信息披露“黑名单”制度。建立保险消费风险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信息,引导消费者合理预期。四是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统筹规划机构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保持规模、质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有效把握总体规模和准入节奏。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明确市场退出的界限与标准、程序、责任追究及后续安排。
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丰富和改进监管手段。一是建立统一高效的标准化工作流程。以监管信息流建设推动监管方式和手段的根本性变革,再造监管流程,实现对各类监管资源的集约化管理。二是完善非现场监管工具。借鉴发达国家监管经验,建设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监管信息系统、财务能力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推进非现场监管的全面信息化。三是建设统一的行业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的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不断充实完善平台的功能作用。四是打造监管信息化平台。坚持应用系统建设平台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化,构建集中、统一、高效、安全的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重点推进监管信息系统与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对接。
以完善监管机制为保障,不断提升保险监管效能。一是构建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通过查缺补漏,填补法律体系空缺,更好地服务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通过整合完善,提高法规制度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二是完善内部横向协作机制。理顺和整合现场检查工作机制,逐步取消基于机构监管的分割式现场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数据共享和发布机制。三是建立监管效能评价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和监管绩效考评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评价标准,研究制定可量化比较的监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对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考评。
——选自《中国金融》2015年第19期《迈向现代化的中国保险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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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金融》刊发的部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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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第6期,《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步伐 提高寿险公司资产质量》
2. 2005年第21期,《促进寿险行业健康发展》
3. 2012年第13期,《积极推进中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陈文辉》
4. 2015年第19期,《迈向现代化的中国保险监管体系》
5. 2018年第17期,《保险助力精准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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