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我们有疫苗防护,但对于接种疫苗隐藏的风险,则需要保险来分散。10月12日,有消息称,北京、武汉两地可进行新冠疫苗接种预约,不到两天7万多人预约,火爆程度可见一斑。如今,随着各种疫苗的上市,接种者的安全保障也急需提上日程。
近日,由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据悉,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第二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或将上市。
自2019年12月1日,《疫苗管理法》正式实施后,其中就对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制定。
尤其是对于“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将面临罚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
“严厉之下显重要”,督促、重申、严惩,疫苗强制保险的重要性,早已从监管的“三令五申”中显现出来。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尚未完全结束的当下,新冠疫苗亟待上市,对于疫苗上市许可人的强力监管,以及对被接种人的权益保护,需要以“国家之名”,强制“上锁”。
疫苗责任强制险成“门禁卡”
违规者或面临停产停业整顿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所谓的强制,便是疫苗获得上市许可后、上市销售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保险合同,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也就是说,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将会是疫苗上市的一个“必要充分条件”,是疫苗进入市场的一个“门槛”。但如果没有上保险,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如: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从《征求意见稿》给出的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定义来看,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则是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购买,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疫苗进行承保,如发生因“疫苗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受种者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则需要进行相关理赔。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是指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的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
但理赔的前提并非提交理赔申请即可,还需要满足该疫苗在保险合同期内,且是因为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人身伤害。且如果是因以下四种情况出现的理赔,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预防接种事故。
死亡赔偿金不低于50万元
险企风控需强化
其实,对于疫苗的承保会面临不小的风险。尤其是当受种人因接种不合质量的疫苗,出现伤亡后,保险公司进行的赔付,将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为此,《征求意见稿》在制定中,对责任限额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
不低于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是最基础的数字。正是因为承保风险大,监管对于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还没有具体的标准。
不过,监管表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拟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基准费率。
但对于风险的把控,也需要保险公司“亲力亲为”。如保险公司承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疫苗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共同委托风险评估机构或者共同组建专家团队,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疫苗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等。
监管鼓励投保更高限额保障
大型险企或成主要承保方
所谓的“强制保险”,最重要的便是“强制”两字。以法律作为约束,必须参加的保险,不论保费高低,凡是这个行业的进入者,均需要必带的“装备”。但因为疫苗的特殊性,从保险公司角度而言,会具有很大的挑战。
具体来看,理赔数额背后对应的便是所交的保费。高保额,也代表着高保费。《征求意见稿》显示,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可根据被保险人信用监管等级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不过,监管鼓励进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但以我国另一款强制保险——交强险为例,在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施后,其承保的总额度有了提升,从12.2万元上升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从11万元上升到18万元,医疗费用补偿从1万元上升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保持0.2万元不变。
而这是交强险承保的总额度,但相较疫苗责任强制保险5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下限,差距依旧不小,如加上其他的治疗费用,理赔数额则难以计算。难以预估的风险,令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风险再次提升。
这种情况下,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开展此种业务,或许监管另有规定。但就目前来看,大型险企无论是在风控还是在资本实力方面,都占据上风。未来,对于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任务,或将落在大型保险公司的肩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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