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比如费率调整方案A中,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对应的浮动比率已调整为-50%,而原来是-30%。
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作为落实本轮车险综合改革的配套措施,《公告》发布了非常重要的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还明确了新责任限额方案,以及规定了新方案的实行时间。
费率浮动系数调整 驾驶行为较好的车主保费将下降
费率浮动系数直接关乎车主的交强险保费,且与是否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频次等指标密切相关,交通事故发生频次少,车主的交强险保费就会更便宜,反之则更贵,也就是说这个系数“奖励”了驾驶行为好的车主,而“惩罚”了驾驶行为不佳的车主。
那么,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到底改了什么?
具体来看,《公告》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进行了大幅修改,从原来的“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A”按照地域不同,划分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B、C、D、E”总共五个调整方案,比如内蒙古、海南等地即实行费率调整方案A;陕西、云南、广西实行费率调整方案B;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则实行费率调整方案D。
银保监会表示,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不仅如此,《公告》还明确,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的确,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比如费率调整方案A中,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对应的浮动比率已调整为-50%,而原来是-30%。
通过算一笔账可让车主感受更为直观,《公告》称,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那么,以基础保险费为950元为例,如果上三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一位海南的车主最终保险费就是950×【1+(-50%)】=475元,相当于直接打了五折。
而按照原来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那么,上述这位海南的车主的最终保险费就是950×【1+(-30%)】=665元,相当于打七折。
对比来看,显然按照新规,这位海南驾驶行为较好的车主的交强险最终保险费是下降的。
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 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还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此外,《公告》还安排了新方案实行时间,称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