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王君晖
银保监会昨日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个细则,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其中《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指出,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