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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保监局公布行政罚单!太保寿险江苏分公司等五机构合计被罚200万-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5:55:13]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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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7日晚间,江苏银保监局官网公布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其镇江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及其苏州中心支公司、三

9月17日晚间,江苏银保监局官网公布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其镇江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及其苏州中心支公司、三名保险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上述五家机构共计被罚200万元,三名保险从业人员均被警告及罚款。

五家机构被罚原因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假列支劳务费套取费用、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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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寿险)江苏分公司及其镇江中心支公司皆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各被罚款50万元。1名负责人被警告及罚款10万元。

太保寿险江苏分公司违规细节:2017年3月14日,太保寿险镇江中支就承保某商务有限公司《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向太保寿险江苏分公司上报了《镇江中心支公司团体短期险业务上报表-核保作业表》,该表中“实际费率”栏填写为“5500元/人”。同日,太保寿险江苏分公司对太保寿险镇江中支拟承保的上述某商务有限公司《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了审核批准。2017年3月16日,太保寿险江苏分公司出具《江苏分公司团体保险业务审批单》,正式批复同意太保寿险镇江中支办理该保险业务。经测算,上述业务承保时所使用的费率是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298.91%。同时,刘枫作为该笔业务的最终审批签字人,综合职务、岗位职责以及在上述业务中所起的实际作用,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苏银保监局对刘枫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太保寿险镇江中心支公司违规细节: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30日,太保寿险镇江中支承保某商务有限公司10笔《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C类风险(乘坐民航班机意外风险),保额为100万元/人,保费为5500元/人。经测算,太保寿险镇江中支承保时所使用的费率是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2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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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简称:苏州华安)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苏州华安将部分直接业务记载为江苏一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的代理业务,一迪苏南分公司在扣除费用后,将余下款项还给苏州华安。

二、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假列支劳务费套取费用。苏州华安通过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假列支“营业费用-劳务费”套取费用。

综上,江苏银保监局对苏州华安上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各处责令改正,并罚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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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简称:君康人寿南通中支)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规细节:2019年2月、3月和12月,君康人寿南通中支虚构4份激励方案套取银保业务员工资、佣金合计137.14万元,对应激励方案实际未发生。2019年1月至12月,君康人寿南通中支在未发生真实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招待费、培训费等科目虚列18笔费用套取资金合计28.99万元。上述行为共套取资金166.1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其他业务活动费用。对于上述行为,王金华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江苏银保监局对君康人寿南通中支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罚款30万元;对王金华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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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君康人寿苏州中支)存在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行为。违规细节:君康人寿苏州中支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再要求销售人员集中将多发的绩效返还至公司,套取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开发、渠道维护等。冯浩强作为该公司时任主要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综上,江苏银保监局对君康人寿苏州中支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行为罚款50万元;对冯浩强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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