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银保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及两名保险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共计被罚25万元,两名保险从业人员均被警告及罚款。
具体来看,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金额共计133.16万元。违规细节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其中,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经核实,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二)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
(三)2018年8月23日, 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综上,江苏银保监局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罚款25万元。同时,袁晨一作为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在案涉财务报销凭证上作为最终签字人签字,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苏银保监局对袁晨一进行警告并罚款5万元。
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存在未能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问题。2018年3月28日至4月8日,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在向赵某某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8年4月8日杨美琴将销售030*****13和030*****14号保单所获得的部分佣金共计898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赵某某的个人账户。二是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030*****13、030*****14、030*****64和030*****65四份保单的投保资料上签名。
综上,江苏银保监局对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未能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问题进行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及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两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各处罚款0.3万元,合计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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