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近日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上述通知一共七个大项26个小项,不仅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义,还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条件标准、甄选机制、执业管理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加强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等方面做了要求。
据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本质特征是破除层级结构、不隶属团队,更加专业化、职业化和稳定化。近年来,华泰财险、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先后开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具体来看,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出了两方面要求。第一,保险公司要把握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定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隶属于任何保险营销团队,也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直接计算佣金,不得给予组织增员利益等间接佣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首先,诚实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会征信记录;其次,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再者,有创业意愿和事业心,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和业务拓展能力等。
《征求意见稿》还从产品设计、授权管理、便利举措等方面,支持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多样的扶助支持。比如,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依法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形式多样,“坐商”“行商”均可。支持保险公司帮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支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社区商圈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并帮助争取享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方面的税优政策。
银保监会中介部要求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就《征求意见稿》于8月28日前通过外网邮箱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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