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冷翠华
险企股权变动,往往会对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显示,今年以来,险企股权变更事项已达33例,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2家、人身险公司7家,部分险企将近一半的股权易主,多家险企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向三分之一集中。
外资对国内险企频频出手
在今年险企股权的受让方中,外资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相关信息显示,已有多家外资巨头通过认购险企股份、收购险企股权等方式,加大对中国保险领域的布局,并对中国的险资机构进行了大手笔增资。
6月9日,泰山保险发布公告称,引入外资股东安顾财险作为战略投资者,后者增资8.82亿元。此次增资后,山东高速(600350,股吧)集团持股8亿股,占比从39.4090%下降为29.5967%;新进股东安顾财险持股24.8983%,为第二大股东。这也是德国安顾集团在中国布局人身险业务后的再一次出手,目标是财险业务。
安达保险加大在中国的保险业布局,则是通过收购险企股权的方式进行。6月22日,上市公司君正集团(601216,股吧)发布公告称,华泰保险已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君正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君正化工将其持有的华泰保险合计15.31%的股份转让给安达天平再保险。此次转让后,“安达系”保险公司合计持有华泰保险股份占比升至46.2%,距离绝对控股仅一步之遥。
近年来,中国积极推进金融开放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限制。在此之后,友邦人寿成为中国首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司,汇丰人寿有望成为第二家。
5月11日,汇丰人寿发布公告称,作为公司原股东之一的国民信托将向另一股东汇丰保险(亚洲)出售其持有的公司50%股权。此次交易完成后,国民信托将彻底退出,汇丰人寿将由汇丰保险(亚洲)100%控股,成为外资独资寿险公司。
此外,为加大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汉诺威再保险上海分公司于2月10日发布公告称,其股东汉诺威再保险决定增资15.6亿元,使之注册资本由25.45亿元增至41.05亿元。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的密度和深度已有较大提升,不论是行业巨头还是中小险企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吸引力也更强了。”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证券日报》表示,中国居民已具备更高的保险知识和素养,教育和培养客户的成本较低。同时,中国保险产品形成机制更为市场化,行业生态已较大程度构建起来了。“未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会加快进入,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保险会在股权、分支机构以及产品服务等方面加速扩张。”他表示。
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趋近上限
截至目前,年内已有多家险企发生大比例股权变动,部分发起股东撤离,部分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被分散转让股权,变动后的最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三分之一,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持一致。
3月3日,东海航运发布公告称,作为发起股东之一的人保财险将所持公司4亿股(占比40%)股份转让给宁波开发投资集团和宁波市金江投资公司,彻底退出股东之列。交易完成后,宁波开发投资的持股比例从20%升至30%;金江投资作为新进股东,持股30%。资料显示,东海航运作为国内首家航运保险法人机构,成立于2015年12月,2019年仍在亏损。
幸福人寿的大股东也选择了退出。公司在7月20日发布公告称,信达资产将持有的50.995%股份全部转让给诚泰财险和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其中,诚泰财险受让30%股份,东莞交投受让20.995%股份。
在股权变动中,部分险企的单一最大股东持股升至上限附近。上海人寿4月8日公告称,上海和萃实业和上海洋宁实业分别将其持有的82500万股(各占13.75%)全部转让给览海控股(集团)和其他3家股东。交易完成后,作为上海人寿主要发起人的览海集团持股比例从20%升至32.80%,已接近单一股东对险企的持股上限。
王向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若非特殊情况,险企股权的受让方无论是不是险企的已有股东,转让后的持股均不能超过三分之一。限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助于避免公司出现“一言堂”,避免出现大股东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避免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高风险行为无法得到纠正。这也反映出,监管层对险企的风险偏好较弱,希望险企稳健经营。
不符合资质将无缘险企股东
在今年的险企股权变更案例中,还有一起交易是因新进股东不符合银保监会资质要求而引发的二次转让交易。7月22日,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北京大洋润峰经济咨询公司在2016年11月份经法院执行拍卖,取得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权2250万股(占比2.25%),但经银保监会审核反馈,大洋润峰不符合该公司股东资质要求,因此,2019年3月,大洋润峰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为北京捷峰联众汽车贸易公司,每股1.02元。该公司同日公布的另一起股权交易价格为每股1.3元。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引入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干干净净的股东”,是确保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和提升治理有效性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