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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慈善?新物种?网络互助上亿用户拷问监管缺位:谁来管、怎么管?-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5:43:3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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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一直都与银保监会、民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汇报相关业务进展,听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 2018年11月27日,银保监会的一纸罚单令“相互保”转制“相互宝”。这无意间成了网络互助发

“我们一直都与银保监会、民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汇报相关业务进展,听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

2018年11月27日,银保监会的一纸罚单令“相互保”转制“相互宝”。这无意间成了网络互助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自此网络互助进入爆发期。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保险领域代表委员纷纷将目光落在网络互助上。对于尚未纳入监管的网络互助,代表委员言辞之间既有对其合理性的认可,也有对其合规性的担忧。

对于网络互助归谁管的问题,银保监会呼声颇高。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银保监会也一直在调研和听取网络互助平台的意见和建议。

而对于网络互助如何管的问题,成立网络互助协会、由保险公司对网络互助计划进行接管,以及将其作为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项目,都成为行业探讨的方向。

4.5亿潜力用户何来

加入网络互助的人们,有的知道这并非保险,有的则不清楚,但这都不影响他们希望拥有一份保障的心情。

这种心情不难理解。深圳华博精算咨询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王晓波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一是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或保险从业人员并不完全认可;二是加入网络互助流程相对方便,有的期初不用付钱;三是不少消费者是抱着做慈善的心态加入网络互助。

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保险保障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湖南大学教授张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近些年,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民众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在增加。社会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保障程度不能满足人们对大病医疗的需要。对于一些承保利润低或者承保风险高的领域,保险公司往往动力不足。同时,我国有着众多中等或中低收入人群,保险意识不是很高,也无法承受较高金额的保费,因此,成了商业保险的盲区。

这在《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的数据中,体现得更为直观。2019年,我国网络互助平台实际参与人数为1.5亿人。其中,79.5%的参与者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68%的受访者没有商业保险,72%的参与者分布在三线及以下城市。

王晓波指出,人们一直都非常有保险保障意识,参保不足实际上最大的原因是“真没钱”或“不想多花钱”。网络互助正好迎合了人们既想要保障,又不想花钱或不想多花钱的心理。

网络互助得到极大发展也就成为必然。2019年,京东、滴滴、苏宁、奇虎360、美团等平台先后进军网络互助。《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预计,2025年这一数字将达到4.5亿人,覆盖中国14亿人口的32%左右。

更令网络互助兴奋的是,2020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强调,“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在不少从业者眼中,《意见》作为医疗保险领域首个中央层级的整体改革文件,将医疗互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共同视为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等于肯定了网络互助对于缓解大病保险保障不足等难题的积极意义。

监管缺位催生风险

然而,这并不能改变网络互助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尴尬事实。

水滴互助创始人沈鹏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网络互助前些年的发展,更多是依靠各平台的自律。网络互助经营的核心是信任,越是公开透明,越能吸引更多用户加入。

但网络互助的发展不能仅靠自律。最为直观的是,过去一段时间,网络互助在展业中各类假借保险名义和保险术语夸大宣传的现象普遍存在。

为此,原保监会曾经多次强调网络互助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名、约谈网络互助平台,并下发《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

最受关注的当属资金池问题。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

沈鹏认为,把互助金托管至第三方平台,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以及不被挪用非常必要。是否需要资金池,实质上是网络互助是采用预先付费还是事后摊收,无论哪种方式,首先是确保资金的安全,然后把选择的权利交给用户。

此前,由蚂蚁金服牵头的全国首个网络互助团体标准发布,其中提及“不要资金风险”。蚂蚁金服副总裁、保险事业群总裁尹铭解释称,有的网络互助有资金池,因为它采取的是预付费机制,有托管制度也可以,关键是如何把预付费的钱管理好。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观点类似,认为应该限制预收费资金池的内容和规模,实施经营保证金制度,完善资金托管要求。

张琳的建议更为直接。她认为,可借鉴网约车、共享单车平台及其他共享经济模式治理的经验,不得设立资金池,资金委托银行或保险公司监管。此外,一定程度上可以设定预收金额上限,避免出现类似P2P、信托理财产品的恶性事件。

在前述提及的《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诱导刚性赔付预期和非法建立资金池的行为,亦是专项整治的重点整治对象。

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约有占行业总数的1/3的50家网络互助平台关停,资金池监管存在风险的平台相继退出。

网络互助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问题不止于此。目前,多数网络互助平台处于盈亏边缘,一些平台经营收入不能覆盖成本,且与保险公司“少赔才多赚”的机制不同,一些平台的管理与互助金发放挂钩。换句话说,赔得越多平台提成越多,赔款则由全体成员分摊,会造成平台和会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沈鹏指出,网络互助要保持健康,关键是信息透明公开,如果赔付不合理,就会有会员退出,参与分摊的人就会变少,“赔得越多管理费越多”实际上对平台自身也是伤害。

在网络互助的实践中,也不乏一些争议理赔案件。而随着金融领域数据治理的升级,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问题亦亟待解决。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总结称,网络互助可能存在金融、经营、信息、道德、失范、社会等风险。规范创新、扶优汰劣的外部生态还没有建立起来,涉众性强,需要未雨绸缪。

归谁管?

因此,“把网络互助管起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张琳坦言,目前,这一行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滞后,有的还是空白。快速增长的资金池和海量会员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急需加强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

蚂蚁金服针对相关问题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我们一直期待监管更多的指导,希望行业能够规范发展。

轻松集团联席CEO钟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互联网让互助这种古老的风险管理模式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但同时也带来风险。网络互助的边界、组织形式、运营、资金安全、会员权益及保护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任由网络互助野蛮生长。

但现实是,无论是保险,还是慈善公益,网络互助似乎都无法得到法理上的支持。

按现有法律,特别是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人、投保人、保费缴纳、保险金给付等契约主体和契约关系等显著要件方面,网络互助与保险具有明显差异;同时,保险运营的核心是基于刚性赔付的偿付能力体系管理,而网络互助平台运营与此具有本质区别。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

一位金融领域资深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要实现网络互助的规范发展,首先监管政策要跟上,在准入、退出、惩治、操作规范上要有一定的规定,但监管政策往往滞后于创新。网络互助本身属于一种创新模式,并且涉及面众多,所以监管困难。

各方都在努力。沈鹏表示,我们一直都与银保监会、民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汇报相关业务进展,听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

“归谁管、如何管”,越来越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道必选难题。

对此,沈鹏表示,网络互助不是保险,更不是公益,而是成员之间的互助保障,最主要是为用户提供低门槛的保障,在出现重疾或意外时能得到一笔互助金,同时又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属性,具体由哪个部门监管,专家学者对此也提出过很多建议。

其中,银保监会的呼声颇高。钟诚坦言,目前由于没有相关针对网络互助的法律法规,网络互助只能遵循《合同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而网络互助的形式类保险(甚至可以说是广义保险的起源),或可考虑由银保监会以窗口指导的形式成立网络互助协会,明确要求网络互助遵循协会订立的标准和公约,否则相关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和违约的平台合作。

郑秉文认为,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究其原因,郑秉文解释称,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与商业保险的本质有三个相像的地方: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创设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

张琳的想法则是,可以引导网络互助纳入到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中,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防范逆选择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实际上,无论是开展网络互助专项整治工作,还是叫停“相互保”,银保监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承担起了网络互助的部分监管工作。

如何管?

相比“归谁管”,“如何管”更具挑战性。

目前来看,首先成立网络互助协会已成行业共识。具体而言,在正式被纳入监管体系前,网络互助行业的从业者,可以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网络互助的自律组织,构建行业统一规则,规范经营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不少从业者强调,应该设置一定的行业区隔,比如不允许经营P2P网贷业务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混业经营网络互助业务,防止风险传递。

对于资金池问题,则可以设置经营保证金制度。网络互助平台参与自律组织后,向银保监会指定的相关机构缴存一定金额保证金。如此一来,当网络互助平台出现经营不善需关闭互助计划时,可使用保证金完成相关退出和善后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不影响用户权益的前提下平稳过渡。

但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更多是一种过渡手段。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专业副主任宋占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网络互助纳入监管,涉及网络互助计划(产品层面)和网络互助平台(公司层面)两个主体。在现有保险监管体系下无论是按照保险公司还是相互保险社的法律设立要件,网络互助平台纳入保险监管体系的难度极大。在不能纳入监管体系的情况下,可探讨由保险公司对网络互助计划进行接管,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形式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并委托网络互助平台进行第三方管理。

对此,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保险公司对网络互助是有兴趣的。其中,头部公司如果能够借此契机切入,估计兴趣更大。

另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相比保险业务,网络互助“逆选择”等道德风险较大,业务本身盈利性也不强,从接管网络互助计划这个层面看,网络互助本身不是“好业务”。当然,从宣传角度看,承接带有慈善性质的互助计划对保险公司有较大的无形收益。因此,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对管理网络互助有兴趣。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建议扩展互助计划的保障范围,例如设立一些失能互助计划、长期护理互助计划等,比现行的大病互助责任简单、定义清晰,可以是尝试的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月,平安好医生上线“步步夺宝”恶性肿瘤互助计划,时隔一天,平安好车的运营主体又推出“长辈骨折医疗康复互助计划”,在保险业引发高度关注。

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想法挺好,也有操作性,但有些问题保险公司要有能力解决,比如原有客户的整理分析和产品对接等。此外,网络互助存在用户量大、会员群体不够稳定等问题,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可能造成混淆,进引发风险和纠纷。

还有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建议,可以将网络互助作为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项目进行监管,如此不仅和现有政策口径一致,无须对现有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进行大的改动,也和国际上交互保险的做法相匹配,便于在较短时间内进行监管。

目前,不少网络互助平台都有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例如,水滴公司业务有大病筹款、保险经纪、网络互助等。

不过,某保险经纪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尚不成熟,不具备这一能力。

周延礼还建议,可以探索“监管沙箱”,建立创新测试机制。因为“监管沙箱”作为一个“安全空间”,通过柔性管理打造包容审慎的监管工具,可以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间。因此,可以参照国际经验,设定条件和范围,建立容错机制,进一步观察,防范风险、促进创新。

整体而言,网络互助发展方兴未艾,纳入监管是大势所趋,但也需要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最终把“好事办好”。

(作者:李致鸿 编辑:周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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