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14日消息,鄂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华欣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当事人华欣公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开立账户作为职业风险基金账户。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华欣公估未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
二、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当事人华欣公估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单独制作《客户告知书》,而将《客户理赔须知》作为客户告知书向客户出示。《客户理赔须知》仅在标题部位标有“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字样,未记录保险公估人的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需在《客户告知书》中告知客户的基本事项。
时任华欣公估总经理王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鄂银保监局决定对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同时责令其整改;对当事人王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70号
当事人: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与中原西路交汇处瑞城国际写字楼裙楼西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瑞
当事人:王瑞
职 务:时任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60419****3
住 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欣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当事人华欣公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开立账户作为职业风险基金账户。截至检查进场之日止,华欣公估未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
二、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当事人华欣公估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单独制作《客户告知书》,而将《客户理赔须知》作为客户告知书向客户出示。《客户理赔须知》仅在标题部位标有“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字样,未记录保险公估人的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需在《客户告知书》中告知客户的基本事项。
时任华欣公估总经理王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账户明细清单、对账单复印件、外部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开户证实书、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华欣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二、上述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华欣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三、鉴于当事人王瑞能够积极组织纠正整改,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王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同时责令其整改;对当事人王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