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财经资讯 > 正文

瑞成(武汉)保险公估被罚2.2万:编制虚假资料-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5:26:53]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新浪财经讯 1月14日消息,鄂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瑞成(武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经查,瑞成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赔偿限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019年3月6日,当事人瑞成

新浪财经讯 1月14日消息,鄂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瑞成(武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瑞成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赔偿限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019年3月6日,当事人瑞成公估投保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的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一年期累计赔偿限额虽高于保险公估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但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低于规定的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累计赔偿限额低于规定的人民币1000万元。

二、编制虚假资料。抽查2018年业务资料发现,当事人瑞成公估《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快速处理单》记载的事故车辆牌号、报案人姓名、报案人手机号、出险时间、报案时间、查勘时间有不真实的情况,涉及查勘业务49笔,公估费用3920元。

时任瑞成公估总经理乔德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鄂银保监局决定给予,瑞成(武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乔德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9号

当事人:瑞成(武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启动区湖北总部基地CBD一期三组团6栋/单元2层32号

负责人:乔德智

当事人:乔德智

职 务:时任瑞成公估总经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108319****0

住 址:湖北省洪湖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瑞成(武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瑞成公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赔偿限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2019年3月6日,当事人瑞成公估投保长安责任保险有限公司的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一年期累计赔偿限额虽高于保险公估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但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低于规定的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累计赔偿限额低于规定的人民币1000万元。

二、编制虚假资料。抽查2018年业务资料发现,当事人瑞成公估《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快速处理单》记载的事故车辆牌号、报案人姓名、报案人手机号、出险时间、报案时间、查勘时间有不真实的情况,涉及查勘业务49笔,公估费用3920元。

时任瑞成公估总经理乔德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险保单、统计表、事故处理单、保险批单、报告文件、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未按规定的赔偿限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瑞成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二、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瑞成公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

三、鉴于当事人乔德智积极组织开展整改,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乔德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瑞成(武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对当事人乔德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查看更多:
#feedAv{ margin-top: -250px!important;transform: scale(0);}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