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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违法5人遭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5:23:4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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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5至4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日讯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银保监罚决字〔2019〕35至4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当事人田勇时任宿州市埇桥区支公司经理,张彪时任宿州市三里营销服务部经理,张亮时任宿州市汇源营销服务部经理,宋月红时任宿州市分公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马晓华时任宿州市分公司车险部经理,各自负责本级公司各项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安徽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田勇、张彪警告并各罚款2万元,对张亮、宋月红、马晓华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共计17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宿州市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3日,张秋娣为负责人。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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