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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西峰区两宗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4:55:5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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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甘银保监罚〔2019〕4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西峰区支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甘银保监罚〔2019〕4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西峰区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华联合西峰区支公司经理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陶银先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甘肃银保监局对中华联合西峰区支公司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32万元;对刘伟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陶银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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