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调整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据悉,早在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行规定,如: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同时要求,保险企业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在政策执行十年之久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目前新制定《公告》,对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行调整。《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财政部指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强调,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财政部表示,《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蓝鲸保险 关会杰 guanhuijie@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