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湖南银保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保寿险长沙中支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湖南银保监局对其罚款5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共计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长沙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
负责人:谢杲
当事人:冯涛
身份证号:51303119701107****
职务:时任太保寿险长沙中支副总经理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联谊新村
当事人:李铁燕
身份证号:43040319711018****
职务:时任太保寿险长沙中支渠道业务部经理
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寿险长沙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寿险长沙中支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太保寿险长沙中支与某交通公司签订《兼业保险代理合同》,某交通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于2019年7月21日届满。某汽车站隶属于某交通公司,该站《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于2018年5月8日届满,截至检查日,我局未收到关于该站《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续期换证申请。太保寿险长沙中支按照与某交通公司签订的《兼业保险代理合同》委托某汽车站代理销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手续费通过某交通公司进行支付。2018年10-12月,太保寿险长沙中支委托某汽车站代理销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5702笔,共计保费48059元。
上述事实,有湖南省保险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结果系统截图(某交通公司及某汽车站);某交通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某汽车站);2018年10月-12月太保寿险长沙中支与某汽车站业务合作清单;太保寿险湖南分公司提供的《关于太保寿险长沙中支四季度与某汽车站乘意险业务合作的说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某交通公司);太保寿险长沙中支与某交通公司签订的《兼业保险代理合同》;太保寿险湖南分公司提供的某交通公司向太保寿险湖南分公司划转2018年9月26日-10月25日代理保费电子回单,已支付某交通公司代理手续费发票以及2018年10月26日-12月31日预提手续费支出计算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时任太保寿险长沙中支副总经理冯涛、渠道业务部部门经理李铁燕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寿险长沙中支罚款5万元;对冯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李铁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银保监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