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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旗下券商处置有进展 35.6亿底价挂牌转让世纪证券92%股权 -保险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4:03:4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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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22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北交所获悉,安邦接管工作组以355924.80万元转让底价,挂牌转让世纪证券91.65%股权。 此次交易,接受联合体受让,但每个联合体中的成员数量不应超过8家,并应明确其中
安邦旗下券商处置有进展,35.6亿底价挂牌转让世纪证券92%股权 5月22日,券商中国记者从北交所获悉,安邦接管工作组以355924.80万元转让底价,挂牌转让世纪证券91.65%股权。

此次交易,接受联合体受让,但每个联合体中的成员数量不应超过8家,并应明确其中1家成员为牵头方,牵头方在受让公司股权后应至少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新近出台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因此,意向受让方除了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其资格条件低于此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外,其他基本参考征求意见稿。

此外,世纪证券尚有部分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位参与此次转让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5月22日是项目挂牌的第一天,目前没有收到报名的意向受让方,不过咨询较多。

该工作人员表示,证券牌照属于稀缺资源,未来计划在金融领域布局的,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可以考虑,需要在6月19日前报名。

接受联合体受让

2014年,安邦以近17亿元价格收购世纪证券91.65%股权。不过,收购“卡壳”在审核程序,仍需监管层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更改相关工商信息。

5月22日,安邦接管工作组以355924.80万元转让底价挂牌转让世纪证券这部分股权。

2月23日,原保监会表示依法对安邦实施接管。记者获悉,5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了此次产权转让行为。

挂牌公告显示,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35592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不过,挂牌公告中表示,截至目前,本次转让尚未根据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取得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尚有部分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即使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成为最高报价方,意向受让方仍可能无法成为最终受让方。

值得注意的是,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但每个联合体中的成员数量不应超过8家,并应明确其中1家成员为牵头方,牵头方在受让公司股权后应至少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数据显示,2017年,世纪证券实现营业收入35440.23万元,净利润仅201.01万元;截至2017年末,资产总计668993.84万元,所有者权益138837.77万元。今年前四个月,经营状况持续下滑,实现营业收入6568.6万元,净利润亏损5105.19;截至2018年4月末,资产总计593608.04万元,所有者权益134604.52万元。

控股股东要求低于新规

世纪证券的前身江西证券于1990年在南昌注册成立,股权经历多次重组,此次新股东将花落谁家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记者从挂牌公告看到,对于受让方资格条件上,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适度,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等都进行了规定。

其中,受让股权超过50%,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低于此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相比,没有征求意见稿中类似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的相关要求;如果该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的,也没有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1/3的要求;其他基本参考征求意见稿。


一位世纪证券内部工作人员表示,控股股东的受让方条件比此前意见稿低多了,意见稿中非金融企业控股券商都到少数几家大型央企的级别了。 一位世纪证券内部工作人员表示,控股股东的受让方条件比此前意见稿低多了,意见稿中非金融企业控股券商都到少数几家大型央企的级别了。

该工作人员透露,尚没有听说新的股东可能是哪家,但是据说实力比较雄厚,应该不会差太远。

记者留意到,如果意向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世纪证券的控股股东:

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

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5年内曾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世纪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A.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B.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资款须为自有资金

对于此次转让,挂牌公告明确表示,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项目。

在一参一控、外资股权比例,持股时间周期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表述。

意向受让方以及意向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完成本次交易后,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因本次交易而参股标的企业的情况)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一家。

意向受让方入股标的企业后不得导致境外人士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标的企业超过51%的股权;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机构的,应当满足《外资证券公司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关于境外股东资格的规定。

意向受让方如成为控股股东,应承诺自获得股权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其他意向受让方应承诺自获得股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若本交易完成后世纪证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则所有意向受让方应承诺自获得股权之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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