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7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落地后,昨日晚间,银保监会又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险企经营税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准入门槛、经营要求等相应细则。
1、险企准入门槛: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5亿元;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
2、持续经营的要求:要求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满足要求,不满足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
3、实行审批制:《管理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4、对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特殊要求:应建立投资经理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投资经理;不得向年龄大于55周岁的人销售;销售时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5、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管理:鼓励优先选择具有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同时在固益、权益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人。
6、销售渠道:鼓励险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渠道,鼓励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销售和服务。通过互联网购买税延型养老险可以期待。
险企准入门槛:12条要求
昨晚发布的《管理办法》中提到,险企参与税延型养老险业务需满足12项条件,尤其重要的是前三个条件。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5亿元;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在管理经验上,需要险企在养老金业务上具有三年以上经验。
另外也对核心人员提出了要求,要求具有三年精算工作经验+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证书5人,五年以上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5人。
《产品开发指引》中明确,参保人需满足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要求;交费方式为月交或年交;交费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
与《产品开发指引》的内容一致,《管理办法》中指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或长期,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其中,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将产品分为:
A类(收益确定型:确定收益率,年复利,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B类(收益保底型:保底收益率+额外收益,年复利,B1类产品每月结算收益,B2类每季度结算)
C类(收益浮动型: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管理办法》中的一些细则也值得注意:
产品转换没有障碍: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同一保险公司或跨保险公司的转换均可实现。
领取方式灵活:个人退休后可选择终身领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
什么情况下能退保: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
华宝证券研究团队认为,《试点通知》中明确提出“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维度”,而本次《管理办法》也提及“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未来,面对庞大的养老需求市场。华宝证券指出,在我国,《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18年正式实施,公募基金正式以专门的产品线-养老目标基金参与到养老理财中,4月11日上报的目标型养老产品已经完成答辩并获得第一次反馈意见,未来公募基金也将与保险机构一起成为第三支柱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产品提供方之一。另一方面,长久期资金的管理中必然需要运用资产配置策略,同时也对基础类金融工具,如ETF等指数化品种、公募REITS等更为丰富的固定收益产品带来需求。值得一提的是,相比择时和行业轮动策略,因子轮动与经济周期相关度高,轮动策略的稳定性更高,未来,smart beta指数化品种也将成为养老产品资产管理人配置的重要工具之一。
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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