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条数大增 条条针对行业乱象
《办法》共9章94条,与2010年共37条的版本相比,条数大增的背后,是保险业高速发展的当下,之前的版本已经难以满足现在保险业的监管要求,从严监管升级成为必然趋势。
“此次《办法》首先体现的就是问题导向,希望能够针对行业出现的乱象,明确落实严监管,让大家有清晰的遵循。”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指出,《办法》由37条变成94条,这个扩充意味着把目前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些清晰的指定。通过这样的方式,希望投资人对进入门槛的自身条件有一个评估,进门以后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一旦出现问题可能要承担的后果也有清晰的了解。
何肖锋指出,当前,保险行业整体上已经呈现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变化,但在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注重实质监管 严监管全面升级
为切实加强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风险,保监会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七大方面:
一是全面调整了股权监管的基本框架。《办法》的实质内容由投资入股之前的规则、投资入股之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的规则等三个方面构成。
二是明确了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即资质优良、关系清晰,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公开透明、流转有序等三个方面,明确向社会展示监管部门的政策取向和基本态度。
三是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和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
四是建立准入负面清单。《办法》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比如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
五是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即各类资本持股比例上限、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各类股东持股的锁定期,解决了股权监管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具体问题。
六是强化股权许可的审查过程。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义务,有效遏制股权获得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七是加大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实施穿透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明确退出机制,对违规股东视情节采取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 相关负责人直言三大挑战
何肖锋坦言,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过程中间面临很多的挑战。
第一大挑战就是备受关注的穿透监管。现在股权审核客观存在非常多的现实问题,比如关联关系的认定,现在按照会计法或者公司法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所有规则成文法中列明以后,往往变成“说明书”。比如规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不让做关联交易,他改成叔伯兄弟,在规则以外就有了生存空间。立法逐步通过法律条文加以详细规定以后才能产生制约力,而立法需要时间,所以这个问题就对保监会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对这些已经发现的问题,《办法》中做了列举和规范,但是即便这样可能还会出现各种变形创新的问题,监管要跟上这些市场变化的步伐。
第二个挑战关于入股资金真实性问题。针对自有资金概念,一个商业主体的现金流是不断进出的,一笔资金在企业活动中间流转,什么时点上可以真正确定成自有资金,尤其现在各种通道大量存在的时候,又增加了很多变通的空间,对监管来说也是挑战。
第三,监管审查手段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间的挑战。按照现在行政审核,行政机关把要件完备了可以履行职责了,但在实践中又面临着如果一旦法律真实性出了问题,监管机构发现欺骗性的问题,进行追责时,就会面临社会公众对行政机构的道德讨论,审查时为何没有把真实问题发现出来。现实中,法定20天行政审核周期,金融机构股权审核动辄几亿几十亿, 20天内审核对真实性很难顾及。法律没有把权利分配给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的认知,行政执法实践中间有理解偏差,也是监管机构面临的非常大的挑战。
何肖锋解释到,此次《办法》的调整,核心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股东的约束来增加股权的整个申报中间的真实性有效性。最终实现整个保险公司运营层次上能够变的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好的积极的作用,这也是保监会现在努力做的工作。
下一步,保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持续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弥补监管短板,严格市场准入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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