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准则规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财产再保险合约分保”)3项团体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简称“中保协”)正式发布。
近些年,很多再保险分保业务流程不明而引发的再保险纠纷案不断增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中财再、瑞再、慕再、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再保公司、直保公司成立工作组,对再保险临时分保、合约分保操作流程进行梳理,制定了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合约分保两项标准。
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该两项标准对操作方式、操作流程、交易主体进行了全覆盖 ,是行业内首次发布的财产再保险业务操作指引。未来,这两项标准有助于在提高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出管理水平、推动再保险公司分入业务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再保险经纪行为、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再保险国际话语权等方面发挥基础支持的作用。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准则规范》用以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避免由于内容要求等不规范造成的披露不完整、延迟披露、异常披露等问题。
该规范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流程、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文件格式、声明的署名等做了具体要求,操作性强,为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提供了技术依据。
在基本原则方面,该规范明确了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是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单一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两项以上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
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涵盖了投资信托计划、转移投资能力、备案投资能力、开展境外投资、变更风险责任人等,其中备案投资能力包括股票投资、无担保债券、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 、基础设施 、衍生品应用、信托计划、境外投资等8方面能力。
其中还明确提出:保险机构转移投资能力,应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相关能力备案表;保险机构变更风险责任人,或对风险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此外,该规范对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进行说明,并提供了示范性模板 ,显示出较强的可操作性。
(上图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准则规范》提供的文件模板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勋盛在发布会上表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的确,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需求相比,保险业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较大滞后,尤其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保险业面临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风险、深化改革三大任务,标准作为行业自律的重要抓手,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