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2万亿截至2017年12月末保险业资产总规模16.75万亿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14.92万亿元同比增加11%
保险资金应该怎么用?
保监会发新规1月26日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和旧版相比,新版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运用形式增加“投资股权”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新增“投资股权”。
上市公司收购必须使用“自用资金”
新版规定:“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在新版规定下,“宝万之争”将成为绝版了~
股票投资施行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境外投资门槛提高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而现行政策仅要求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海外采购难度提高了!
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对资产证券化市场影响甚大!从国际、欧美等资产证券化成熟的国家来看,保险资金始终证券化产品主要的投资者。
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设立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放宽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减少了“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硬性规定,而改为成立一年以上。
受托人不得转委托和提供通道
保险资金受托人的要求,增加两条禁令:
“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和“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有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风险的,限制资金运用
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旧版规定只对偿付能力有要求。
违反后果很严重,“机构”和“责任人”双双处罚!
对违反的机构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顶格处罚会吊销保险牌照!!!)
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派出机构也可以行使保险资金监管权
保监会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实施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
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年度外部专项审计
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审计机构开心了~)
设立首席投资官
首席投资官由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首席投资官和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汇总
银行存款(对银行有要求)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对评级有要求)
上市公司股票(差别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有要求)
不动产
股权(国内注册和登记)
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机构发行的)
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
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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