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巴III明年落地的障碍正在逐渐扫清。
2012年10月25日,《财经》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银监会近期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原则,厘定了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提出了资本工具创新的工作要求。
根据巴塞尔III的规定,商业银行现已发行的次级债等二级资本工具不再符合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将从2013年起逐年退出,因此,此次监管当局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规定,将为巴III明年在中国实施铺平道路。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除了自身利润留存和普通股)和二级资本工具,除满足《资本办法》关于过渡期的相关安排外,还应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在触发条件发生情况下,通过减记或转股的方式来吸收损失。
对于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条款进行永久减记,减记的数额应使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条款进行全额永久减记。
而对于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条款全额永久转为普通股;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发生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立即按合同条款全额永久转为普通股。与此同时,发行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商业银行需事前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一位国有大行巴III办公室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资本的属性是能吸收损失,通俗地讲就是产生了亏损还不需要偿还,而减记或转股可以免除商业银行原本承担的特定给付义务。
比如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还本付息要支出110元,如果做出特殊约定,当银行遇到系统性冲击的时候,可以只还一部分,比如80%,或者转成股份,一旦转成股份,亏完了也就亏完了”。
上述国有大行人士又举例分析称,“比如累计优先股,虽然也属于股份,但由于其股利可以累计,可能出现第一年股息累计到第二年,第二年股息又累计到第三年的情形,如果银行在第三年间发生经营困难,仍需要偿还前三年的股息,因此这种累计优先股就不符合资本的定义。”
关于“减记”或“转股”的触发条件,银监会规定:“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指当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6%或者5.125%,待定)及以下;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银行将无法生存;(2)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中遵循“依法合规,坚守风险底线。多策并举,统筹开拓创新”的原则,亦提出了“做好资本规划,夯实内源性资本补充基础。加大创新力度,有针对性的开拓资本工具。加强协调联动,推动试点发行”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