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亮 刘铮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已走过了第五个年头。截至2012年一季度,银监会监管的17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约6000亿元,市场估计中国融资租赁业总资产规模超过1万亿元,这是五年前的几十倍。
“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状态和政策环境下,金融租赁公司基本上探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子,在支持实体经济、探索金融综合化经营、实施金融创新方面,开拓了新的局面。”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工银租赁总裁丛林先生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
他同时认为,中国融资租赁业需要“转型”,从租赁资产“只进不出”转向“新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而核心的问题是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工银租赁是2007年国务院确定试点、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第一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工银租赁资产余额已过千亿元。
五年探索:两个使命、两个创新
第一财经日报:金融租赁业已走过第一个五年。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金融业态,金融租赁的发展带来了怎样的变化?
丛林:金融租赁行业发展之初即遭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但在各方面的关心与支持下,我国融资租赁业这几年的发展得到较快提升,并成为全球租赁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总结:金融最根本的功能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服务,金融发展必须建立在实体经济之上,服务于实体经济,其价值创造也必须源于实体经济的真实价值;如果脱离实体经济,创新过度,虚拟金融资产膨胀,产生泡沫,最终将伤害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的每一笔业务都对应具体资产的购置,以融物代替融资,能够保证资金直接进入实体经济而不被挪作他用;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经济的融资效率,为解决金融发展对实体经济“疏远化”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第一,促进产融结合,拉动有效投资需求,使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信贷和股票市场等投融资方式的独特优势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与肯定。融资租赁可以使实体企业在未完成资本积累时,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引进设备,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还可享受到部分税收优惠,避免设备过时淘汰的风险。另外,鉴于“资产金融”的特点,融资租赁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
经过几年发展,可以说,只要有大型设备需求的地方,就有融资租赁的身影。仅仅各金融租赁公司在装备制造、工程机械领域累计投入就超过800亿元,有效缓解了经济周期波动过程中的供需矛盾,并在绿色能源、节能减排、公共交通、农业机械等领域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了重点产业的发展。同时,金融租赁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对中小企业租赁业务累计投入近1000亿元。
第二,融资租赁有助于解决贸易难题,促进贸易平衡。融资租赁的国际化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增加进口,优化出口,促进贸易平衡。
出口方面,比如,探索“中国制造+中国金融(租赁)”的海外发展模式,租赁公司从国内购买产品并租给国外企业,就是把中国制造业推向国际市场。
在进口方面,融资租赁可以通过从国外采购而直接拉动进口,对于发达国家向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由进口产品改为进口“租赁服务”。
第三,可以利用租赁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有效对接,完善中国金融结构、解决经济主体的负债率过高、地区资本积累及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
日报:工银租赁五年来的主要探索方向是怎样的?
丛林:从工银租赁的角度看,在金融租赁业务试点的过程中,我们肩负着“两个使命”,即成功进行了两个有益的探索:对中国金融租赁发展新道路的探索和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探索。
一是在目前政策、法律、监管环境以及经济形势下,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对中国金融租赁发展路子的探索,即如何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采用什么样的商业模式、什么样的业务结构、设立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各租赁公司围绕融资租赁功能与自身业务定位,在公司治理架构、风险控制体系、市场营销渠道、人才培养机制以及产品创新能力等诸多方面获得了较大提升,开始逐步形成了特色品牌。
二是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探索,按照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资金获许介入包括基金、信托、保险、租赁等领域之后,对于商业银行的子公司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如何与母行和集团配合、借助集团的优势实现综合化经营的目的。
对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探索,可以分为公司治理创新和经营协同创新两个方面。
公司治理方面,各家租赁公司既是集团的一部分,又是独立的法人,有着独立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也有一些公司引进了外部股东。
经营协同的创新体现在产品和客户关系上。产品方面,除了传统业务以外,融资租赁为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了全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丰富了产品线;客户关系方面,为商业银行稳固现有的客户关系发挥了作用,同时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优势开拓新客户,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存款业务、资金汇划和结售汇等结算业务,以及信用证、保函、应收款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最终形成协同发展的效应。
外部环境:税收、法规、市场
日报:最近两年,有不少国家经济改革政策中,都提到要发挥融资租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作用,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外部环境上还有哪些需要做出调整的地方?
丛林:未来制约租赁行业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体现在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
税收方面,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关税等类别。例如,融资租赁业务常常涉及到两次交易,表现为两次买卖,其实在中间过程中是融资的关系,并非销售,但目前的税收结构设计就会认定为两个交易环节,重复征税。
法律法规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融资租赁法》,缺少国家层面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和法律的保护。比如,先行条件下,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保护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没有一个权威的受法律保护的登记机关来专门从事登记。
现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但不是强制的登记制度,并不能满足交易过程中的实时动态登记,没有类似于抵押资产的登记信息。因此,除了飞机和船舶之外,其他类型的固定资产无法在法律上确认。租赁资产所有者的所有权没有保护会极大地影响租赁业务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租赁业务进入相关的行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曾在天津、浙江宁波等地组织召开了融资租赁相关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研讨,然而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规明确规范融资租赁中的租赁物等内容。试点中的天津地区受地域限制,承租人、租赁物以及善意第三人都必须在天津才能适用。
日报: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的积累,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模式是否需要逐步转变?
丛林:过去几年,租赁公司主要模式是向银行借贷发展租赁业务,并较快地壮大了规模。但是这种模式还太单一。一方面,融资渠道单一、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租赁业还没有建立起“新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目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基本上还是一种“只进不出”的发展模式。即使已经与商业银行开展的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与信托公司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但由于此类资产交易业务条件要求较高,并受监管政策和金融市场环境影响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租赁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只能靠股东增资和垒高银行借款来继续发展。因此,需要一个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租赁公司通过盘活现有资产来循环发展。这个市场,除了现有资金外,需要更多元化的资金参与。
目前,在资产证券化、设立资产投资基金、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对租赁业还存在一些准入门槛。
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的建立,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广泛吸引社会资金通过融资租赁的特殊机制,有效地进入实体经济。
建设这样一个市场,一是需要减少政策障碍,吸引更多的合格参与者,比如社保资金、保险资金、商业银行等传统机构资金,以及通过私募基金等渠道汇集的其他社会资金,尤其是为民间资本创造流向实体经济的渠道。二是要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既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租赁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要基于实体经济,防止过度创新、滋生泡沫。
促进租赁资产交易,要有实质性的动作。租赁业界积极主动地探索交易模式;从政府层面,可以推动一些区域性试点,比如运用比较成熟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发挥其聚集投资者的优势,设计交易规则,并逐步改进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