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完全可以证明,在面对大众服务的收费中,基本不存在暴利或者垄断现象。银行高盈利的那部分客户群,却并非此次整顿重点。
本刊特约作者 金麟/文
2012年以来,银行收费和银行暴利一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银监会等部门对银行的收费业务频频有整顿和纠正的动作。
银监会于1月20日发布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提出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七不准指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收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四公开指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
日前,银监会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纠正银行业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这可能意味着银行收费业务进入“逆市场化”阶段,将压缩银行“公共服务”业务的盈利能力。虽然短期内对银行盈利影响并不大,但银行收费业务中长期的成长空间会受到压制。
以扭曲对抗不合理垄断
银监会此次对银行收费业务的规范的首要意义在于昭示:银行收费业务可能进入“逆市场化”阶段。
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揭开了银行业费率市场化的大幕。《暂行办法》规定,除了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确定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自此,银行的收费业务自主定价功能得到极大激发,从而成为银行业市场化经营的重要步骤。
2012年2月10日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体框架与《暂行办法》相比变动不大,但受到“谴责银行暴利”的大环境影响,对银行收费行为有了更多的制约。在银行收费业务定价能力和范围都已经显著增强,甚至因银行业当前的半垄断状态而在某种程度上被滥用之后,监管部门希望更多干预银行定价行为,以迫使银行让利,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从而缓解舆论和公众压力。
垄断导致银行与实体脱节的高盈利性,推动监管思路的改变。对银行收费业务更多的干预,与市场化大趋势是相悖的,是一种市场扭曲行为,但它却是合理的。因为这种扭曲是建立在另一种扭曲的基础上,即银行的不合理垄断。
中国银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的ROE水平,是建立在三方面的垄断基础上:价格垄断,即存贷利差垄断;替代品垄断,例如信贷的替代品信用债发行规模受到严格限制;进入垄断,即监管部门当前已经基本不再新发银行牌照。具体到收费业务,情况也类似:虽然银行在收费业务上不享受价格保护,但很多替代品是被禁止的。例如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但在中国,支付结算功能基本被银行业所垄断。而进入垄断直接导致银行业市场高度集中,特别是渠道集中非常显著。
目前银行各业务中,贷款业务是最分散的,而从存款到储蓄存款再到储蓄活期存款,渠道的集纳作用日益重要,而银行业物理网点的集中程度也在依次提高。正因如此,四大行在渠道资源上的议价能力显著偏强——近年来“尾随佣金”比例不断上升就是一个例子。
近年来我们看到银行凭借自身超强的垄断地位,确实造成了一些经济非效率现象。例如“尾随佣金”对于基金行业的压榨,例如“息转费”避开监管变相提高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成本,例如银保代理几无利润的现状。既然这种垄断状态短期内难以打破,监管层就不得不通过非市场化的干预,暂时缓解银行业垄断造成的非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