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7年,历经中国国有银行改革与国际金融危机洗礼,2004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有望升级。
“在预期之中,又在预期之外。”6月7日,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向本报透露,银监会已于近期向商业银行发出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是,将原先框架重新整理,二是巴塞尔协议Ⅲ正式落地中国。”
银行周刊:新版被冠以资本监管的集大成者。据上述人士介绍,征求意见稿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整合了2008-2010年间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以及尚未正式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巴塞尔协议Ⅲ落地中国也被正式得到确认,即明确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比例不得低于2.5%。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应在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和留存超额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附加资本,计提比例不得低于1%。
新规将给商业银行造成新的资本压力,征求意见稿在一些具体参数设定上要求十分严格,让银行如芒在背。
其中影响最为明显的,便是在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上,征求意见规定,权重法下风险权重共有10个档次,包括0、20%、50%、75%、100%、150%及1250%。
“银监会根据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信贷风险变化,在第二支柱下可对特定的高风险资产组合使用大于或等于150%的风险权重。”上述接近银监会的人士透露。
光上述一则条款便对商业银行信贷与资本构成双重压力。本报记者综合采访所得,目前各家银行反馈均颇为消极,多家银行称新规将对其资本充足率形成1-2个百分点的负面影响。
信用风险权重最高1250%
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上调幅度较大,光此一项,银行资本充足率就有可能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
征求意见稿水落石出,再度证明银监会酝酿上调房地产贷款、基建贷款、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权重的消息并非空穴来风。
此前,媒体援引银监会人士的话,称工、农、建、交、国开行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六家银行须于6月3日前提交按照新方法计算的资本充足率结果,其中,基础设施类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提高到110%,房地产贷款由100%提高到150%,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权重为100%-300%。
无论是房地产信贷、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还是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类贷款,均是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调控的对象。
新《办法》的一大亮点便是参照巴塞尔Ⅱ、Ⅲ相关规定,对信用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在100%风险权重之上增设了150%、1250%等档次,对应相应资产组合,并取消“对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优惠风险权重。
在诸多银行账户表内外信用风险暴露分类中,对银行资本影响最大的是其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规定,这恰是征求意见稿较老版变化较大之处。
按新《办法》,“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对银监会认可的某些特定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无论是50%的整体要求,还是对短期债权风险权重要求,较原先2007年修订版均是大幅提高,原《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一家中资券商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光此一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就有可能下降1个百分点左右。
这并非危言耸听。所谓“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表现最为明显的为“同业资产”。以建行为例,截至2010年末,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利息收入18.10亿元,较上年增加10.70亿元,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77.27%。
据另一家外资投行分析师测算,上述政策对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几十个BP左右;“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也将迫使银行在2012年新规正式施行前,对银行同业资产结构进行相关调整。
不过鉴于新规尚未最终成行,上述外资投行对该政策的评估尚属中性。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金融机构的债权还是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都增加了评级为B-以下150%的风险权重新要求。
与2007年版修订《办法》相比,征求意见将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规定进一步细化;细化之后,对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评级在BB-以下的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150%。另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个人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风险权重可高达1250%的规定也是一大亮点。根据征求意见稿,对未扣除的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50%,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2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资本监管大集合
征求意见稿称,对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均应纳入并表范围。
“这一升级的版本不仅综合了巴塞尔协议Ⅱ和Ⅲ,还把宏观调控的一些因素也考虑进来了。”某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这是把资本监管、风险监管乃至杠杆率监管都统一到一个大框架之下。
借用银监会一位人士的话说,该征求意见明确资本充足率管理不仅限于防范单家商业银行的风险,更着眼于通过逆周期手段调控系统性风险,实现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这是资本充足率管理的一大突破。
一个突出的例子,便是对并表监管的重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均应纳入并表范围。
而除了10.5%的最低资本要求外(8%的资本充足率+2.5%留存超额资本)外,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确定的监管框架巴塞尔协议Ⅲ中明确要求的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等规定,也被悉数纳入新框架。
对于银行而言,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资本规划至少应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
“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上述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透露。如此一来,征求意见稿将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更为迫切。
“资本监管固然与宏观调控有关系,但不能完全寄望于它来解决宏观问题。”浦发银行(600000,股吧)风险管理部人士认为,在未来监管中,资本充足率监管到底如何定位,可能还需要一个更长远的考虑。
“从原则上考虑,资本充足率监管是用来对抗单个银行的特定风险和特定客户的风险,对于系统性风险,是很难出力的。”上述人士分析。
2008年爆发的金融风险之所以会蔓延成系统性危机,跟流动性危机密切相关,后者则与货币市场的结构和机制相关。在上述人士看来,这些风险与资本充足率关系并不大。
如果一切顺利,新规将于2012年起正式施行,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村镇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信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