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已开始实行,这标志着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为控制华尔街银行冒险活动而作出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胜利。
也可以说,美国金融监管进入新的时代。不过,笔者认为,美国刚刚推出的金融监管法案仍然存在局限,法案似乎又在重走20世纪30年代的老路,这将以限制银行业的活力为代价。
银行周刊:这次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着重推进了诸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等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此法案植入了很多著名的“沃尔克法则”的精髓。“沃尔克法则”的核心是去杠杆化,致力于银行分业经营,这却非常类似于70多年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然而,只要金融业不回到分业经营模式,那么,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可能再回到分业监管的旧体制上去,这就反映出“沃尔克法则”局限的一面。
其次,对于自由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的美国社会,能否接受在“沃尔克法则”中提出的金融领域内无所不管的“大政府”?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实施,或会制约未来美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格局,限制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活力。但愿不要出现该法案实施不久就需进行再改革的情形。
“多德-弗兰克法案”所体现的银行业经营趋势将使得中资银行拓展综合经营、争取全牌照的努力受到限制,这使得我们需要下调对中资银行综合经营前景的预期。
但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内容对中资银行目前的业务结构相关度不高,原因在于美国银行业是过度创新,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则是创新不足。
更重要的,一是金融创新永远是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增强其生命力的制胜法宝,这也是一种铁律,不能违抗。二是混业经营也是未来国际国内金融业经营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个趋势,可能会因为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暂时减缓中资银行综合经营的步伐,但绝不会使这个前进方向发生逆转。
中资银行还是应当坚定不移地沿着综合经营的这条路走下去,监管部门也应当积极研究适应综合经营形势需要的综合监管制度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