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正式落地。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5月2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首批受托管理人名单,农业银行、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宁波银行(002142,股吧)等首批9家机构已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筹备。
这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正式落地。与国际成熟市场一致,完成业务筹备的机构可通过签订受托协议的方式担任债务融资工具的受托管理人,发挥代表投资者集中参与司法程序的作用,能够提升违约处置效率,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为解决当前债务融资工具集体行动困难问题提供了出路。
机制落地恰逢其时
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刚性兑付逐步打破,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而违约处置机制不顺畅、司法程序衔接不完善等问题也逐渐暴露。
一家大型机构的投行部门负责人表示,“部分进入诉讼、破产等司法程序的债券,存在集体决策困难和多头诉讼的问题,既导致了违约处置推进缓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引入适合我国国情的受托管理人机制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基础上,立足市场当前实际情况,建立了符合我国发展特征的受托管理人制度。
银行间市场在存续期管理中采取了受托管理人与主承销商并行的双轨安排,对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细致地划分,并引入多元主体提升受托管理人专业能力、丰富选择范围。银行间市场受托管理人主要履行代表投资人管理及处置担保物、申请财产保全、参与诉讼、破产等与司法程序衔接的职责,其他合规职责由主承销商履行。
上述负责人认为,职责和角色的精细化分工,也为引入专业机构提供更好的专业服务创造了条件。
此次公布的首批9家受托管理人名单,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
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表示,引入多元化的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资产处置、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专长,有利于促进风险及违约事件的处置,对投资者是一种更好的保障。
重视利益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间市场的受托管理人也更为注重市场化、个性化的机制安排,在具体职责安排方面采用了“基本职责+个性化约定”的方式,既保障了司法救济路径的畅通,还具有制度灵活性,为受托管理人进一步发挥作用保留了空间。
一位长期从事债券业务的律师告诉记者,除了自律规则规定的基础职责外,《指引》也允许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业务能力和风险偏好,与市场主体在《受托管理协议》中自行约定其他内容,包括各项受托职责的授权方式、权利义务等,“这一安排体现了银行间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充分尊重市场化的安排”。
对于颇受市场关注的利益冲突问题,银行间市场的受托管理人机制,在利益冲突防范方面设置了专门条款,从利益冲突禁止、防范、披露等不同维度做了要求,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更为有利。
“为了有效防范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问题,银行间市场受托管理人在任职范围上引入专业机构,给投资者除主承销商以外的更多选择。同时,制度设计了体系化的利益冲突内控要求、披露要求和禁止情形,着力防控因利益冲突可能造成的侵害投资人权益的情况。” 一业内人士分析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