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理财攻略 > 正文

广东银保监局给小微企业开绿灯:疫情期间90天以上逾期不强制要求划入-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3:32:4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广东银保监局:疫情期间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的抵质押类小企业贷款,不强制要求划入不良。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2019年水平。2月18日,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银保监局:疫情期间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的抵质押类小企业贷款,不强制要求划入不良。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2019年水平。

2月18日,广东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动复工复产 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疫情期间出现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的抵质押类小企业贷款,不强制要求划入不良。

《通知》提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小微企业的信用证、商业汇票、保函等在到期日未能及时兑付的,且企业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的,支持银行机构先垫款后续贷,不强制要求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结果。

此外,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在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企业合理调整还本付息的方式,按照能宽则宽的原则,灵活调整信贷还款安排,适时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积极避免加收罚息、计入不良贷款、影响信用记录等情形,做到应续尽续。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经销商,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通知》还提出,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实现小微企业整体信贷规模只增不减。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2019年水平。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再降0.5个百分点。

保险方面,《通知》提出,在疫情期间不因驾驶证和机动车年审过期未换证等因素影响车险赔付。

以下是通知全文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动复工复产 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发挥银行业保险业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促进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防疫重点,支持复工复产

(一)全力保障防疫金融服务需求。各银行机构要主动与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医药企业以及疫情防治工作相关企业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持续满足增产增贷需求。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申请要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在24小时内完成贷款发放。

支持银行机构开发疫情防控企业专属信贷产品,提供专门额度、专项融资、专属服务。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扩大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保障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对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设备租赁业务的,鼓励缓收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开展公益信托,进一步做好向疫情严重地区的捐赠支持。

(二)分类施策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全面摸查、及时掌握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信息,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畅通快速审批通道,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审批、快速放款。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救急送暖, 分类施策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措施,充分满足受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资金需求,对未裁员企业和扩大用工的企业,鼓励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向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涵盖新冠肺炎感染、安全生产的风险保障产品,减少企业对员工返岗复工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各银行机构要积极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类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再贷款、再贴现、专项债券和财政贴息等手段,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及时、充分、优惠的金融服务。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格的全国性银行驻粤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再贷款企业名单制定工作,全力争取再贷款额度,用足用好央行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切实降低防疫重点企业的融资成本。支持政策性银行运用资金优势,加大力度规范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转贷款业务。

(四)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贷服务。各银行机构要主动排查本行信贷客户中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信贷政策上予以必要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其他个人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避免其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而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视情形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减轻相关人员的生活压力。支持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年。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要对上述受疫情影响人群的贷款视情形给予延期还款、息费减免等优惠。

(五)主动提升保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继续为广东医护、疾控、科研人员以及公安干警、新闻记者等抗击疫情一线工作人员捐赠保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适当扩展现有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覆盖新冠肺炎导致的重疾、残疾和身故等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健康管理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健康咨询、电话问诊等增值服务。

(六)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各保险机构要对感染新冠肺炎或直接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取消等待期、免赔额和药品医院限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产险机构要优化理赔服务流程,加大线上服务力度,在疫情期间不因驾驶证和机动车年审过期未换证等因素影响车险赔付。出口信用保险理赔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理赔条件。保险机构不得公开宣传涉及被保险人的具体理赔案例作为营销噱头,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不得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不得宣传或销售缺乏定价基础的专属产品或将产品责任扩展宣传为专属产品等。

(七)完善金融服务渠道。畅通线上服务通道,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拓网站、手机APP、小程序等电子服务渠道,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加大电子保单推广力度,积极开展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充分利用在线核查、核签、尽调、贷后检查和远程承保、查勘、理赔等方式,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的渠道和场景,保证特殊时期的金融服务质量。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

二、帮扶小微企业 ,实施金融纾困

(八)增加小微信贷投放。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实现小微企业整体信贷规模只增不减。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2019年水平。各银行机构要细分小微企业客户群体,扩大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占比。

(九)降低小微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采取利率下调、利息减免、费用减收等优惠措施,减少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做到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只降不升,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再降0.5个百分点。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业务时,对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缓收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适时重组、调整偿还租金计划。

(十)适当延后还款期限。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商贸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在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企业合理调整还本付息的方式,按照能宽则宽的原则,灵活调整信贷还款安排,适时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积极避免加收罚息、计入不良贷款、影响信用记录等情形,做到应续尽续。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经销商,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在全省一级响应期结束后企业仍有困难的,各银行机构应视情形再给予必要的宽限期。采取保险、担保等增信措施的,银行机构要积极协调增信机构做好相应延期工作。

(十一)提升小微服务效率。鼓励银行机构单列疫情防控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计划,对于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提供额外资料。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发挥保险增信和降险功能,加强银保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利用“银税互动”、“粤信融”、“中小融”、“政银保”等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创新 “百行进万企”工作方式,做好远程融资对接。

(十二)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疫情期间出现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的抵质押类小企业贷款,不强制要求划入不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小微企业的信用证、商业汇票、保函等在到期日未能及时兑付的,且企业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的,支持银行机构先垫款后续贷,不强制要求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落实免责容错机制,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还款的,银行机构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免予追究责任。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鼓励银行机构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十三)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及时摸查贫困户的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对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的、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根据实际延长小额扶贫信贷的还款期限、降低延期贷款利率;对新发放贷款、续贷和展期需求要尽可能简化业务流程手续,对疫情期间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失信记录,帮助受疫情影响贫困户尽快恢复生产、实现稳定脱贫。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创新扶贫保险险种,提升扶贫保险的精准度,进一步提升扶贫保险质效。

(十四)支持适度宽延保险期限。鼓励保险机构适度宽延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限,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小微企业渡过暂时难关。对部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无法及时缴纳车险保费的小微企业,合理延期收取车险保费。加强车主续保提醒,对车主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续保的商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不上浮。鼓励保险机构使用电子手段开展自动续保业务。

三、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六稳”发力

(十五)加大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重点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深入推进,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平台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的资金投放,有效保障新投资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资金供给。

(十六)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大力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积极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力,增强融资便利性,更好满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加快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提升科技企业风险保障能力。

(十七)服务制造强省建设。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产业集群,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落实有扶有控的差异化信贷政策。通过优化审批流程、降低指导定价、创新授信评价机制、灵活安排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手段,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切实服务建设广东制造强省战略。

(十八)强化“三农”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要用好支农再贷款资金,重点向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农业地区倾斜,支持农产品(000061,股吧)稳产保供。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十九)支持扩大居民消费。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在疫情期间形成的新增消费需求,开发相关信贷产品,重点支持医疗健康、食品药品、电子商务政务、网络教育等领域;要精准对接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等服务消费的提质扩容,满足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信贷需求。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和经济“润滑剂”功能,提供医疗、疾病、照护、生育等综合保障服务,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助力稳定居民消费预期。

(二十)大力稳定外贸。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信贷投放、降低成本,根据企业特点和实际需求运用跨境结算、跨境融资、汇率避险等工具,改善对外贸企业的综合性跨境金融服务。积极借助线上展会、跨境电商等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支持“轻资产”外贸企业发展。各相关保险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提高出口型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鼓励加强政银保合作,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推广力度,多渠道满足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地方专项基金,缓释融资风险。

四、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考核监督

(二十一)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部在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加大对广东的政策资源倾斜,提高规模、速度、利润等方面的考核容忍度。各地方法人机构要发挥公司治理体制机制优势,改进绩效考核、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向实体经济让利。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积极对照上述措施,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抓好落实。

(二十二)加强监管督导检查。系统各级银保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本位主义,让基层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第一线,坚决防止不敢担当、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漂浮等问题,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改进监管工作方式方法,提高监管质效。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要加大行业经验总结推广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讲好行业故事。广东银保监局将对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工作措施的机构予以适当激励,对落实不力甚至存在违规经营、恶性竞争行为的,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查看更多:
#feedAv{ margin-top: -250px!important;transform: scale(0);}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