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达到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收入纳税申报制,以及加大恶意逃债的惩处力度,试点推广成功的保障会更大。
距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不足两月,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结案。据了解,债务人214万元的债务,只需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清偿即可,且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件也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根据介绍,这一案件的债务人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经调查,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案件于2019年8月12日由平阳法院裁定受理,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这一案件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的多项特色功能。
他还称,这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有其合理和必要性。”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危龙斌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但在推广过程中,根据温州中院的实施意见来看,仍面临着较多阻碍,就本案而言,可复制性有限,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他进一步表示,这种阻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如何进行有效完整的资产核查,比如现金储备和代持类资产就较难核查;二是如何控制大面积推广的司法成本;三是如何规避恶意逃债风险。“当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达到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收入纳税申报制,以及加大恶意逃债的惩处力度,试点推广成功的保障会更大。”他说道。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曾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当中明确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并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而后,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温州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该意见共有44条,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
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该实施意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以执行和解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为基础上,并结合了破产法制度的相关理念,有一定探索意义。但就长期而言,只有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及适用,才能更规范、更有效。”
他还表示,个人破产制度还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既给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生存所需,激发其经济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应的防止逃废债措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