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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一手评级、一手咨询”!交易商协会推出新规保障信用评级独立性 -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3:27:3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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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10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正式发布施行,《管理规则》旨在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

10月10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正式发布施行,《管理规则》旨在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注意到,《管理规则》共有八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及轮换、利益冲突管理、自律管理与处分等。总体来看,《管理规则》要求受评对象、主承销商、信用评级委托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方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管理规则》、并发布施行,且经交易商协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

交易商协会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管理规则》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防范、消除和披露信用评级业务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情形。

《管理规则》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而关联机构,是指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隔离设置方面,《管理规则》还提到,信用评级机构人员不得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参与对受评对象的非评级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应确保评级部门在职能、业务、人员上与市场部门有效隔离。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部门及评级人员、信用评级机构合规部门等方面的有效隔离,《管理规则》也有具体规定。

回避安排方面,《管理规则》规定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受评对象之间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应予以回避的情形,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评级人员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的出资额或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对象的实际控制人等。此外,《管理规则》还规定,从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离职,并受聘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人员,自离职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参与与该受评对象相关的评级工作。

不得向受评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

2018年8月,交易商协会通报称,经查,2017年11月-2018年3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为相关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

大公国际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当时北京证监局、交易商协会均对其作出了相关处罚决定。大公被罚震惊业内,而“一手评级、一手咨询”的模式也引发了市场对于评级独立性、客观性等方面的质疑。

对此,《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特别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受评对象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或建议,不得对受评非金融企业结构化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此外,《管理规则》第二十条则规定: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主动评级业务的,不得以抬高或降低评级结果为条件诱使或胁迫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支付费用、委托业务,或提供其他不当利益。

在离职审查及轮换方面,《管理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掌握离职人员的受聘去向,建立健全离职人员的备案、审查制度。评级项目组成员不得连续5年为同一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自期满未逾2年的不得再参与该受评对象及其关联机构的评级活动。

在利益冲突管理方面,评级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合规人员的考核、晋升、薪酬不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收入情况关联。信用评级机构应至少每年对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管理规则》还专门设置了“自律管理与处分”一章,信用评级机构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及相关制度,或未切实履行利益冲突管理工作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交易商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而对于违反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等。

此外,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还可限制、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相应业务注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人选。

更甚者,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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