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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信托1.3亿贷款难追 借款方应收账款债权真假成谜-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3:26:0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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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赵军屹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让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的一笔逾期贷款细节浮出水面。根据裁定书,2016年10月,英大信托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赵军屹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让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的一笔逾期贷款细节浮出水面。

根据裁定书,2016年10月,英大信托通过应收账款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产品向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力集团”)发放了一笔1.83亿元贷款,后塑力集团未能按约支付回购溢价款,英大信托遂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在塑力集团未能清偿信托贷款本金及溢价款等相应款项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

从表面看,案件似乎并不复杂。不过,《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涉案各方蔓生的一系列细节,导致案件扑朔迷离。

第一个分支细节来自担保方。在相关庭审过程中,担保方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投”)对上述贷款对应的底层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有异议。其次,另一担保方塑力集团董事长赵军屹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于2016年8月29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目前已被判刑。

英大信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该信托产品为针对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集合信托,投资人为两个机构投资者,从产品性质来看,介于通道产品和主动管理信托两者之间,但风控尽调还是由英大信托这边来负责。

应收账款争议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京02执异14号、(2019)京02执异369号执行裁定书显示,2016年10月11日,英大信托与塑力集团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英大信托设立“英大信托-联赢LY004号-塑力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募集所得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塑力集团持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塑力集团所得资金用于原材料采购及日常营运资金周转。应收账款收益权分期转让,各期转让价款累计不超过20亿元。担保措施为,塑力集团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另外中商投、赵军屹均被列为担保方。

2016年10月14日,英大信托向塑力集团支付了第一期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价款1.83亿元。然而,塑力集团未能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支付回购溢价,英大信托遂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在塑力集团未能清偿信托贷款本金及溢价款等相应款项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1.83亿元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等。

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书中,英大信托为申请执行人,中商投为不予执行申请人,塑力集团和赵军屹为被执行人。

记者注意到,中商投一再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是,信托贷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存在争议。据了解,英大信托向塑力集团支付的1.83亿元转让款,对应的应收账款为塑力集团对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轨道交通”)享有的2.37亿元应收账款。

中商投称,执行法官告知中商投,在执行过程中,北京轨道交通反映对塑力集团并不负有2.37亿元应收账款债务,英大信托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手续上所盖公章,与北京轨道交通公章不符。

有鉴于此,中商投认为,(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78223-78226号公证书及(2017)京中信执01370号执行证书中关于应收账款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塑力集团在与英大信托的应收账款转让回购及应收账款质押交易中涉嫌犯罪行为。

英大信托辩称,中商投上述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在英大信托看来,合同已约定塑力集团的到期回购义务不随基础资产形态的消失或改变而解除,即使应收账款可能不存在或有瑕疵,也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记者注意到,(2019)京02执异369号执行裁定书中提到,“中商投提出的不予执行理由,不属于执行审查的受理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2执5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过程中)发现塑力集团、中商投、赵军屹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英大信托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该笔应收账款目前确实存在争议,但在应收账款核实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据其介绍,在应收账款核实方面,英大信托拿到了塑力集团与北京轨道交通之间的采购合同、发票、提货单这几个要件,并且派出了两名业务经理赴北京轨道交通进行现场确认,并签署了确认文件。

那么,塑力集团与北京轨道交通之间的应收账款真假如何?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多次致电、致函双方,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值得一提的是,据记者了解,北京轨道交通方面,已经收到记者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采访信函。

2016年曾资金链断裂

不过,塑力集团和北京轨道交通并非首次卷入此类“神仙局”债务纠纷中。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津02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与塑力集团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塑力集团将对北京轨道交通享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该保理公司。

然而,北京轨道交通称,“经过核实,未与该商业保理公司、塑力集团签订任何约定管辖的协议,亦未向该商业保理公司、塑力集团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且该通知回执上的公章并非申请人的公章。”

该商业保理公司辩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回执公章,是其工作人员前往北京轨道交通经营地盖的公章。后司法鉴定结论为:检材《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第50页“回执”中“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模与样本1-6中“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记者注意到,一条在多个行业性网站转载的中标公示信息显示,招标单位为北京轨道交通,中标候选人为塑力集团,中标公示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中标价为1629.91万元。

由赵军屹控股的安正(天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此前为证券代码为871004.OC,已退市,以下简称“安正新材料”)披露的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2003年6月成立,前身为天津安正电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区电力物资公司(2015年12月改制为天津市聚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以下简称“城区电力”)、天津市塑力电缆厂等6名出资人为其创始股东,前两者持股比例均为40%。直到2015年6月,城区电力才退出安正新材料股东之列。

上述文件同时显示, 2015年5月8日,城区电力的主管部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物资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转让天津安正电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9.99%股权的批复》,同意城区电力依法将所持有的安正有限 9.99%的股权(799.5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塑力集团。

国家电网公布的多份招投标文件显示,塑力集团曾是其多年供应商。如,《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第一批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结果公示(第一阶段)》显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被列入。根据《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2017年9月)》,塑力集团、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投塑力”),为国网2016年第二批配网设备协议库存招标采购中标厂家,两者分别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状态变化”,无法履行供应,2017年9月26日起被取消中标资格两年。

女董事长往事

安正新材料披露的相关文件显示,塑力集团脱胎于1999年3月,赵军、赵权、金倩、韩怡秋、杨玉芬共同出资设立的天津市塑力电缆厂,该厂初始设立时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赵军”为赵军屹曾用名,韩怡秋与赵军屹系夫妻关系。相关判决文书显示,杨玉芬系赵权之母。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安正新材料等多家塑力集团关联企业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管职位的韩纯,与赵军屹系母子关系,拥有英国永久居住权。

目前塑力集团股东分别为中商投、赵军屹、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集团”),持股比例分别为60%、26.66%、13.34%。

工商信息显示,中商投2016年6月30日入股塑力集团。 其目前的股东分别为中商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商投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两者均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互相持股。

安正新材料相关文件显示,富源集团为境外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赵军屹持有其100%的股份。

根据安正新材料披露文件,除富源集团之外,赵军屹名下还有多家境外公司。其中,进良控股有限公司、明日有限公司、鸿永投资有限公司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的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香港凯侨国际有限公司、合采实业有限公司、银丰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公司。赵军屹通过上述离岸公司间接持有多家内地公司的股份。

2012年胡润百富榜显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名列500强民企第329位,该榜单中,包括赵军屹在内的女性掌门人仅11人。

记者注意到,为获取商业利益,赵军屹曾先后行贿天津市原政协副主席、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等官员。

根据(2018)豫01刑终857号裁定书,2012年至2013年,为解决塑力集团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瑞晟沅小额贷款公司被诈骗等事宜,赵军屹多次请托时任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公安局局长的武长顺提供帮助。2012年11月至2014年春节,赵军屹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地,先后七次送给武长顺银行卡44张、存单43张,共计人民币273万元。2014年7月,赵军屹获知武长顺被调查,征得武长顺同意后为其疏通关系,先后给予许某、韩某(均另案处理)银行卡60张,共计人民币1230万元。赵军屹共计向武长顺行贿人民币1503万元。

赵军屹曾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上述裁定书显示,赵军屹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因脱逃,同年9月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上网追逃,2018年1月30日被抓获。

据财新报道,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天津塑力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赵军屹有期徒刑三年。赵军屹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认为,天津塑力及赵军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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