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拉存款支付回报费的便利,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一客户经理与行长借机贪污受贿。日前,上述案件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
判决书显示,朱某于2011年3月入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任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主要负责经办贷款、吸收存款等业务。
约定贷款客户需帮忙完成存款任务
法院审理查明,在职期间,朱某得知喜地山公司需要贷款融资,遂主动联系喜地山公司相关财务负责人,推荐该公司到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贷款。之后,朱某代表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与喜地山公司就贷款方案进行洽谈,双方约定,喜地山公司在贷款额10%的年总成本内承担贷款利息和存款回报费。
朱某将该贷款方案向时任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行长翁某汇报后,翁某表示同意。经中信银行层层报批核准后,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给喜地山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先后发放贷款共计7.4亿元。
喜地山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贷款后,因未按约定为银行完成存款任务,于是委托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联系第三方公司帮其完成存款任务,而费用由喜地山公司承担。
与行长私分存款回报费
为介绍存款回报业务从中牟利,何某主动联系翁某,表示其有能力找第三方公司帮贷款客户完成存款任务,但需要按存款金额的2‰给付好处费。
2014年3月25日,何某联系的冀中宏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高新支行存款1亿元,帮喜地山公司完成了存款任务。喜地山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存款回报费用,何某从中获利35万元。为感谢翁某、朱某提供的帮助,何某给朱某好处费20万元。朱某将该款拿到翁某办公室,翁某决定由二人平分,朱某分得10万元。
2015年上半年,翁某便联系存款客户英业达(重庆)有限公司为喜地山公司完成了存款任务,喜地山公司应支付英业达公司存款回报费80万元。
因英业达公司要求现金支付,翁某安排朱某到喜地山公司收取存款回报费。根据翁某的安排,朱某于2015年3月19日从喜地山公司收取存款回报费150万元,朱某将该款带到翁某办公室,除去支付的80万回报费后,翁某决定将其中的70万元与朱某平分,朱某分得35万元。2016年初,翁某从朱某处要回15万元,朱某实得存款回报费20万元。
其间,朱某伙同翁某利用经办贷款、吸收存款的职务便利,收受何某给予的贿赂20万元;侵吞从喜地山公司收取的存款回报费70万元。
2017年8月16日,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因翁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通知朱某到该院接受询问,当日朱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次日,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21日,朱某主动向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上交涉案赃款45万元。
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翁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指出,在共同犯罪中,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朱某犯受贿罪、犯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