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66家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系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约为9000家。若再除去三分之二的空壳、通道公司,还存在约3000家做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
从3月份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不断扩权。
14日公布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165号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
第一财经了解到,6月20日之前,银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将出炉,届时融资租赁公司归口该会哪个部门管理,将予以明确。
不少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此次银保监会的扩权,与中央防范金融风险的用意有关。
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天津)研究院院长高克勤表示,这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符合业内人士的预期。
高克勤认为,此次调整体现了监管发展趋势,利于行业的发展。具体来看,165号通知有利于消除监管套利,断绝风险的传递,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贵银金融租赁总裁罗晓春表示,商务部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监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约束是批准设立,对运营的管理比较粗放,以致近年来融资租赁公司过快增长,存在大量空壳公司、通道公司。但具体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最终来自金融机构。假如租赁公司没有明确细则约束,可能会出现坏账,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前第一财经记者获悉,4月3日下午召开的银保监会党委(扩大)会议上,银保监会研究了下一步重点工作,将坚定不移地整治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严厉打击各种庞氏骗局、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行为。
准金融机构纳入监管
165号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通知强调,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这意味着,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机构将很有可能是地方金融办。
至此,融资租赁行业多年的多头监管有望出台统一规则。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则将统一由银保监会制定。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将准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框架内,从准入层面上将更加严格把关,有利于整个大金融行业的稳定。此外在日常监管上,和其他类似金融机构规则统一,例如上文提到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商务部系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标准统一,杜绝监管套利可能性。
曾刚认为,此次融资租赁划入银保监会,属于监管架构调整的一部分。从思路上看,金融机构就应该实施牌照统一集中规范的专业化管理,体现了监管发展趋势。
君创租赁董事长李思明表示,165号通知公布,对行业来说存在利好,期待细则的出台。
当下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范围各不相同,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房屋建筑物、高速公路等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却不可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则没有明确。李思明认为,165号通知有望统一行业的租赁物标准,让所有类型的租赁公司在同一起点上开展竞争。
不过,从融资端看,李思明称,由于同业拆借市场是受到严格监管的,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商务部系下的融资租赁可能无法享受从此处而来的低成本资金。
在税收政策上,李思明表示,在增值税方面,商务部系下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变化不大。在营业税方面,商租享受税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或成为可能。
9000家如何监管
《2017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9090家。
也就是说,除去66家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系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约为9000家。若再除去三分之二的空壳、通道公司,还存在约3000家做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后,如何监管?
高克勤称,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监管应由银保监会牵头,同时发挥地方协会、地方金融局的监管作用。具体来看,在监管架构治理上,银保监会负责法规文件的制定、推进、落实。另外,做实行业协会的职能,赋予它们一部分监管责任,并发挥地方金融局的监管责任。
其中,经营监管规制从属银保监会,具体监管交给地方金融办的模式在部分地区已经付诸实践。
例如,第一财经注意到,去年12月15日,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挂出“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其中第5条明确显示:“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此外,在推动行业共性问题的解决上,例如法律、监管、税收和会计四大支柱的推进、租赁支持“一带一路”、资本的双重管理等方面,要发挥行业智库的作用。
高克勤还表示,在监管过程中,应该体现差异化监管、底线监管,不能把企业管死,也要发挥企业的主动性。中小融资租赁大多服务于中小型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应该享受普惠金融的政策。
罗晓春称,165号通知对于直租、经营性租赁政策利好明朗。“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这是因为上述公司具备金融属性。此外,银保监会规则的制定,也会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在银行获得贷款的重要依据。
对于未来的监管,罗晓春推测,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规则,更科学、更细致、更有针对性。银保监会将对租赁公司运营抽查监管,以掌握行业运营。大型商租将会是重点监管对象,大型商租和小型商租实行差异化管理。
高克勤称,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也需要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除规范公司治理、健全规章制度、优化团队结构、梳理业务模式以及建立业务信息系统等常规性工作外,比较紧迫的,一是优化股东结构,夯实实收资本。股东应有较强实力,资本要实缴,要是自有资金,主业比较突出,没有重大案件和违规行为。二是化解风险隐患,优化财务报表。风险资产要尽快化解,一时难以化解的要尽快剥离,诉讼纠纷应及早了结,ROA、ROE、资产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