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特约作者 刘 链/文
12月6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
银行流动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意见稿》”),本次修订的重点包括:新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等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管指标由两项增至五项;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将发行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入口径;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主要包括日间流动性管理和融资流动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此次《修订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及流动性匹配率等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流动性风险监管愈发收紧
此次《修订意见稿》新增三项监管指标,使得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监管指标进一步丰富,且适用银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实际上,2015年修订版规定的监管指标只有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两个衡量指标。其中,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仅适用流动性比例一项监管指标。
本次《修订意见稿》新增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三项指标。根据修订后的内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净稳定资金比例与流动性匹配率等四项指标;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适用流动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与流动性匹配率等三项指标。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与流动性覆盖率类似,可理解为2000亿元以下资产的银行适用的简化版流动性覆盖率。
除了新增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外,《修订意见稿》还进一步完善了流动性监测体系。对流动性监测体系的完善主要表现在对流动性监测指标测算口径的完善。具体而言,流动性监测指标中的同业融入比例与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的测算口径纳入了发行同业存单。该修订是银监会为匹配央行MPA考核规则而进行的调整,此前央行曾宣布自2018年起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进行考核。
本次《修订意见稿》还细化了日间流动性管理要求与融资管理的要求。在2015年修订版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提出日间流动性管理的五项具体要求,尤其是突出了日间流动性常规化和精细化管理。除了日间流动性管理要求的细化外,《修订意见稿》还强化了同业融资管理的具体要求,旨在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从修订的内容来看,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监管层实施本次修订的主要意图。继2017年银监会“三三四”文件、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之后,监管层在本次《修订意见稿》中进一步收紧同业业务。监管层此前对同业业务监管的重点领域是理财、通道和同业投资等业务,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统的交叉风险,而本次《修订意见稿》侧重的同业业务范围是表内同业投融资业务,旨在加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流动性管理。通过此次流动性管理具体内容的修订,表内同业业务被纳入监管视线,同业业务监管制度化和长效化进程随之更进一步。
值得关注的是,在新引入的三项监管指标中,流动性匹配率为全新指标,它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占比及期限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有所提高。
《修订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将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纳入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框架,此项修订的初衷或在于防止部分商业银行出现重监管指标、轻监测指标的倾向。此外,本次修订突出了监管层对流动性风险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并要求加强对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跟踪力度。
本次《修订意见稿》第二章第二节“风险流动性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新增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条款:“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强化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
此外,本次修订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业融资依赖度和增长率进行对标管理:“商业银行出现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或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以及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应当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新引入的三项监管指标意图很明显,旨在强化同业业务期限错配和同业投资的管理。在新引入的三项监管指标中,流动性匹配率为全新的指标,它的出现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变化及期限会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相比之下,其他两项指标对商业银行而言并不新鲜:净稳定资金比例已有数年历史,银监会早在2011年公布的《
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就引入了该指标,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国际标准,且央行此前已将其纳入MPA考核体系,因此,商业银行对该指标应该较为熟悉。而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它可理解为针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银行的简化版流动性覆盖率。
从流动性匹配率的测算方法来看,该指标对待短期内同时到期的存款和同业融资、各期限同时到期的贷款和同业融资与同业投资有明显的区别,显示出监管层强化同业业务期限错配管理和同业投资管理的意图。
具体来看,在该指标分子端(即加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项计息负债),1年内到期存款的折算率大幅高于同时到期的同业融资(含同业存单)的折算率;在该指标的分母端(即加权资金运用,主要包括各项生息资产),各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折算率明显低于同时到期的同业融出或投资的折算率。
这意味着在测算流动性匹配率时,存款与贷款占比较高的银行在分子端和分母端均具备优势,两者相除将更加明显;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占比较高的银行分子端和分母端均有劣势,两者相除将更加明显。在同业资产占比与同业负债占比一般是正相关关系,因此,不同银行该指标分化或较为严重。当前,同业负债和同业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该指标或存在一定缺口,此类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在过渡期将被迫进一步调整。
流动性匹配压力渐显
本次《修订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全部纳入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及时监测指标变化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充分体现出监管层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修订意见稿》除了包括具有硬性达标要求的监管指标外,还包括不具有硬性达标要求的九项检测指标,此次修订的初衷或在于防止部分商业银行出现重监管指标、轻监测指标的倾向。
本次《修订意见稿》指出,“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设置其他流动性风险指标工具”,而2015年修订版的表述为“银监会可以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运用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此项修订表明,监管层未来将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此外,《修订意见稿》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各项监管指标和监控指标进行实时跟踪,对指标的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和上报,相比2005年版,本次修订要求的指标范围明显扩大,覆盖了所有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
具体而言,《修订意见稿》指出:如果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2015年修订版该情形下只需报告流动性覆盖率);商业银行出现监测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项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2015年修订版情形下只需报告存贷比)。
经过本次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指标更加丰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则进一步细化。在新引入的三项流动性监管指标中,流动性匹配率为全新指标,该指标显示出监管层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同业业务期限错配管理和同业投资管理的意图,预计其对部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有一定的影响,部分商业银行短期限同业融入占比和同业投资占比或存在进一步下降的空间。
尽管总体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但《修订意见稿》为流动性匹配率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较为充足,短期不会对尚未达标银行的经营产生明显的冲击。
流动性监管力度的加强与对之前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体系的完善是相辅相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修订意见稿》将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纳入监管范围。针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以前没有对应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最新政策中有对应的监管指标,这一监管空白已经被弥补;其次,《修订意见稿》完善了监管指标体系。之前只有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两个指标,监管密度和力度均不够,新规中增加了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2000亿元以上)、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2000亿元以下)、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所有银行)这三个指标,它们的监管红线都是不低于100%;第三,《修订意见稿》制定了明确的过渡期安排,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于2018年年底和2019年年底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则从2018年3月起实施。
从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监管层的意图,在负债端,新规鼓励银行寻找以存款为主的中长期负债,减少对同业拆入、同业存单、应付债券的依赖程度;在资产端的优先排序为:贷款优于存放同业,同业存放优于买入返售,买入返售优于债券、股权等资产;在政策上,鼓励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提高存款占比和贷款占比,减少对主动负债和非信贷资产的依赖;而且,监管新规适用于所有的银行,对中小银行构成较大的冲击,未来可能需要相应做出较多的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
从不同项目的折算率来看,流动性匹配率指标会引导银行寻求长期限资金源。对于1年以上的资金来源,存款、金融债券、同业存单100%折算;对于1年内的融资,存款明显优于其他资金来源,尤是3个月以内的融资,存款可按70%折算计入,但其他资产不可。因此,流动性匹配率鼓励银行寻求存款和长期限的资金来源。
在负债端上,新规引导银行增加贷款业务而减少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对于贷款和同业业务,随着期限的增加,折算率上升,资金运用1年以上时,贷款折算率为80%,同业业务折算率为100%;对于其他投资,无论期限长短折算率均为100%。因此,在资金运用中,银行需要增加贷款业务,并降低贷款、同业业务的期限。
城商行流动性风险凸显
近期,同业存单发行利率逐渐回升,中小银行负债成本压力边际增加。近两个月,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回落,发行利率持续攀升。2017年11月,同业存单发行量为1.56万亿元,显著低于三季度的平均发行规模,净发行量-2208亿元,这是2017年以来首月净发行规模为负值。与此同时,同业存单发行利率11月间明显攀升。2017年12月6日,1个月期的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为5.13%,与3个月期的同业存单发行水平持平。由此,部分依赖批发性融资的中小银行负债成本边际提升。
随着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发布,中小银行流动性受到全面监管的预期越来越强烈。本次《修订意见稿》的一个重点在于加强对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监管要求,针对2000亿元资产规模以下的银行引入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两个简化指标,在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全面提升流动性监管的力度。
根据兴业研究的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小银行负债的不断扩张,新增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逐渐增加了机构的流动性风险,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向低流动性资产对接高波动性负债转移的趋势,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值得关注。
尤其是城商行,若监管新规付诸实施,其将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根据城商行2016年财务报表的数据,兴业研究对银行流动性匹配率进行了测算。截至2017年12月7日,共有113家发债城商行公布2016年年度财务数据,其中,有42家城商行未达到100%的标准,35家城商行在100%-120%的区间,城商行达标的压力较大。与城商行相比,农商行流动性压力相对较轻,公布2016年财务报表的发债农商行共154家,其中,13家未达到100%的标准,45家银行在100%-120%的区间。
随着市场利率的逐渐抬升,中小银行近期面临着成本和流动性的双重考验,尤其是以低流动性资产对接高流动性负债的模式增加了流动性风险,与最新的监管标准不符。未来银行应对的措施包括:一方面,银行回归存贷业务的本源,发展以存定贷的模式,拉长负债端久期以匹配资产端,这符合监管层的预期;另一方面,监管层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要求,即用高流动性的负债对接高流动性的资产,尽管实际执行的门槛较高,但此举在保证息差的前提下还能降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银行流动性季节变化增强
近年来,
中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与全球主要经济体日益趋同(虽然形式可能有所差异),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明显依赖短期批发市场融资、期限错配和加杠杆成为部分银行,尤其是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商行盈利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模式下,银行面临日益突出的流动性风险。而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往往与系统性风险相关联。甚至很多银行的倒闭并非因为信用风险,而是直接源于流动性风险,因此,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则变得格外突出。
一直以来,中国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依靠存贷比。自《巴塞尔协议III》实施以后,存贷比变成一个监测指标,流动性覆盖比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监管指标。然而,对银行流动性尤其是短期流动性管理而言,不是仅仅依靠某一个指标就可以实现的。
从指标上来看,除了30天的流动性覆盖比例之外,还需要对更丰富的期限错配和长短期流动性进行管理;此外,除了指标,流动性风险管理还包括公司治理、压力测试、流程和政策等各方面,鉴于此,本次《修订意见稿》提出增加日间流动性和期限错配矩阵,补充完善流动性覆盖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并增加了对同业负债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有助于针对日益转型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全方位、立体地加强银行流动性管理,对银行流动性的时间期限进行更广泛的覆盖。
从2015
年至今,净稳定资金比例已被市场观测较长一段时间,且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设计来看,其对银行约束力本不大,但拉长久期后,银行资产端调整的灵活性相对较大。虽然流动性管理新规实施后对银行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银行的影响依然不容小觑。
自从2014年引入流动性覆盖比例以后,其实施对象是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商业银行,而中小银行只是参照执行,并无严格的约束力。因此,中小银行尤其是中小城商行、农商行未被纳入流动性管理的监管体系。而事实上,这些年,恰恰是这些中小银行中的一部分,由于其对同业资金的依赖程度很高,这些期限短、金额集中度高的资金,其流动性风险最为突出。通过同业负债加杠杆、进行期限错配,积累了大量的流动性风险。
光大证券(
601788,
股吧)对中小银行的系统关联性进行了测算,指出由于这些机构多重嵌套、杠杆运作,它们对整个系统关联性的贡献度甚至超过国有大行。因此,一旦这些中小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很可能沿着系统关联性的链条,造成整个体系的流动性风险。本次《修订意见稿》针对这一漏洞,提出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这一新的监管指标,这实际上是一个简易版的流动性覆盖比例,目的是为中小银行建立起一个与之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类似流动性覆盖比例的监管指标。
因此,未来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在这样一种全新监管框架下,所有银行的流动性均得到了较好的监管。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对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中小银行的融资方式和业务模式可能造成较大的影响,进而影响整体市场的流动性。以往中小银行主要依赖央行和同业市场进行融资,但是,随着新的监管比率的提出,中小银行其自身应当保留高流动性资产(分为一级、二级,不同折扣率,类似于此前的流动性比例指标),以满足短期资金流出的需求。这意味着未来中小银行也需要像大行一样,开始保留高流动性资产,或者将融资期限延长到1个月以上,以满足流动性要求。
这意味着未来中小银行要加大高流动性资产的配置需求,由此,国债和金融债的收益率可能会下行。银行长期持有的债券比例将会上升,在发行量一定的情况下,债券流通量的缩小也可能会压低高流动性债券的利率。债券市场可能会有配置盘进入,边际利好债券市场。
对很多中小银行而言,为了达到监管标准,需要对自身资产负债的久期做出较大的调整,从超短期限的资产负债向1个月以上期限延伸。鉴于此,光大证券预计,若流动性管理新规落地实施,未来3-6个月的存单可能是市场争夺的重点,价格会继续走高。
此外,银行的流动性考核时点带来的流动性紧张的趋势将会加剧,流动性季节变化会增强。而且,流动性匹配比例通过进一步限制银行期限错配,将导致银行负债端成本进一步提升。与此相适应,对负债成本更加敏感的中小银行其未来资产匹配度将受到较大的影响,不排除2017年银行缩表的现象将进一步延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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