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投资人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能超过1家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办法》提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办法》提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提出,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在股东责任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与此同时,《办法》提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