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理财攻略 > 正文

最高法探索设立金融审判庭 规范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3:06:1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导读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的特点,最高法也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21世纪经

导读

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的特点,最高法也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信息源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意见共30条,要求各级法院“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正在清理整顿规范中的互联网金融,最高法在意见中指出,“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在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前述的意见也表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制度功能。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

针对金融案件专业性的特点,最高法也在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加强国有企业贷款通道管理

最高法院要求在金融审判中,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比如,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还特别提示,应加强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管理。“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

银行业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去杠杆的重点应该是杠杆率高的国有企业。近些年,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低成本资金,再转借给其他企业的情况并不少见。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变异为类金融机构了。”

对于庞大的地方政府债务,最高法的意见中也表示,将依法审理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案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今年以来,金融风险防范在我国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最高法在意见中表示,“依法审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特别是涉及相互、连环担保以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企业破产案件,避免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定主体的破产制度设计,预防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格审查破产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破产促进“僵尸企业”出清

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意见中要求,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制度功能,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切实减少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

同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健全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的流转和增值被中断,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表示,最高法院建立了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在对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的功能,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目前,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了中国二重集团、江苏舜天(600287,股吧)船舶、深圳福昌电子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如云南煤化工集团及其下属四家企业系列破产案件,通过重整程序,有效化解集团债务危机,该集团650亿元负债中约500多亿元得到实际清偿,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并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去除过剩产能,集团旗下关闭煤矿18家,清理357万吨/年的过剩煤炭产能。

据贺小荣介绍,从2013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开始逐年上升,尤其是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以上三省受理的案件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截至2017年7月31日,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查看更多:
#feedAv{ margin-top: -250px!important;transform: scale(0);}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