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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袁东阳,博士,平安信托风管部债券风控组长,央行观察专栏作家
近期,关于不良贷款的消息甚嚣尘上。日前,银监会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不仅放宽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每省一家”的名额限制,而且戴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头上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紧箍终于摘除。这种转变,表面上反映了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急剧扩容,实际上则与不良资产的迅速累积密不可分。惠誉评级表示,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可能在中期内进一步上升,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将继续增加其不良资产管理业务,比如,信达的资产自2012年底起扩张了近三倍。而据标准普尔测算,如果公司债务的增长没有放缓,中国银行业的问题信贷比率到2020年可能增加至17%。如果以上事实成立,这意味着,已经走过10多年商业化历程的中国银行业似乎一夜之间又回到了“技术上破产”的原点。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经过多轮注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剥离、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的商业银行,在市场化程度已经今非昔比的当下,仍然难以获得持续健康发展,而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的援手?
一、一些悖论
关于不良贷款的成因,业界通常从银行风控体系不完善、审贷中存在渎职和腐败现象,以及经济下行导致还款能力下降等角度寻找答案。然而,银行体系存在的一些与常识不符的悖论,使得从以上标准银行经营理论中寻找的答案似乎不那么可靠。
最早的悖论是西方媒体关于国有银行“技术上破产”论。据数据统计,截至1997年6月底,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高达10020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5.6%,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三十年来,美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的峰值是2008至2009年的7.4%。由此带来的结果也是大相径庭,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无一破产,而美国银行业却深陷破产危机。显然,仅从“技术上”是难以解释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国有银行在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以及股份制改造后,不良贷款率仍然居高不下。在银行业风险不断累积的情况下,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提出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大体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显著提高金融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全国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受此号召,一系列旨在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措施接连出台: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1999年,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剥离国有商业银行近1.4万亿元的不良贷款;2004年1月,国务院公布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等为中行、建行补充资本金,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的决定;2005年4月,又批准150亿美元外汇储备为工行注资并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方案;2008年10月,国务院再次通过为农行注资190亿美元外汇储备来实施股份制改造。但是,这些措施并未明显从根本上改变不良贷款的状况。据统计,2000年以来,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2000年22.4%、2001年29.8%、2002年26%、2003年20.4%,2004年、2005年因中行、建行、工行上市,不良率有所下降,分别为12.8%、9.8%,到2006年进一步下降至7.5%。虽然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对降低不良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如果与同期已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相比,这些上市的国有银行不良率仍要高出不少:从2004年至2007年,国有银行不良率分别为15.6%、10.5%、9.2%、8.1%,股份制银行不良率则分别为5.0%、4.2%、2.8%、2.2%,外资银行不良率比股份制银行不良率要更低,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1.1%、0.8%、0.5%。可见,市场化改革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良贷款率,但并不能作为影响不良贷款率的全部因素。使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特别是使国有银行不良率明显高于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一定还存在更深层次原因。
二、一个模式
建国后,国有银行并没有立即获得商业主体地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大一统银行体系,更像是财政部的出纳机构。在百废待兴的情况下,银行体系是作为经济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目的是将居民的储蓄转化为国有经济的资本金,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国金融体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大部分银行均为国家所有或控股,银行董事长、行长大都具有政府机构任职背景,且银行牌照被严格控制,民营银行更是近几年才有的事;二是,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除了存款,居民资产配置标的非常有限,甚至一段时期内,民间集资都是重罪;三是,存、贷款利率均设限额,其中,贷款利率下限、存款利率上限更是严格限定的,利差是银行的最主要收入来源,由此,在资金供不应求的时期,存款规模是衡量金融机构业绩的主要指标;四是,央行代表政府通过窗口指导以及信贷规模控制等措施,决定或影响银行的贷款投向,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优先获得大部分贷款,在此之外,因经济转轨而出现的非国有经济获得余下的信贷资金;五是,政府为银行体系提供信用支持,通过财政、外储等形式为银行补充资本金,或者化解不良资产。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政府将居民的金融剩余以存款的形式集中在银行体系,并通过银行将金融剩余继续让渡给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确保它们获得充足的廉价资金。
在这套模式下,金融体系是作为居民与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之间的金融剩余转移通道而存在的。就不良贷款而言,由于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的效率较低,大多需要补贴,而这种补贴就以不良贷款的形式出现,虽然表面上由银行承担,体现在银行报表上,但最终还是由政府进行处理。因此,不良贷款可看成政府为确保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的正常运行而不得不支付的成本,只要政府从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所发挥的作用(保就业、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平衡地区差异及巩固国防等)中获得的收益大于这种成本,这种模式就是有效率的。随着转轨的不断深入,实体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套模式下承担了政策性任务的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也会提高,不良贷款发生的“必要性”大为降低,因而不良率在下降;但从另外的角度看,只要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仍然存在,或者政策性任务有扩大的必要,以及只要这些经济、项目和任务仍然需要补贴,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就一定需要继续发挥以上作用,也就意味着,不管这些银行是否上市,风控体系如何完备,有没有出现腐败和渎职现象,不良贷款就一定会存在,也大概率会高于正常水平。这应该是以上悖论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认清不良贷款,需置于中国特有的转轨背景之下。
三、一些事例
一个例子是,在经济转轨时期,任何动摇以上模式的金融创新,都会牵动政府的神经从而使政府甚至出台政策加以限制。比如,在上述模式下,确保资金以存款形式集中在银行体系是先决条件,因此,试图从银行体系分散资金的创新会被谨慎对待。2014年,当余额宝这种新型理财工具席卷中国大地的时候,引起了金融界的轩然大波。余额宝是充分利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存款利率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银行间利率之间的差额而获利的金融产品,它对居民资金的吸纳能力使得在原先因管制而竞争程度较低的存款市场上出现了对存款的激烈竞争,进一步迫使政府解除对存款利率的管制。这种金融创新是适应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要求的。格林斯潘认为:“余额宝将是中国金融体系正常化的第一步。”如果说当时商业银行竞相采取措施对余额宝进行围剿是一种合理的市场行为,这体现了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抵触。因此,即使通过“十八大”报告确立了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方针路线,政府在实践中仍然会对各种改革举措“谨小慎微”。
另一个例子是,自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政府仍然会鼓励银行为带有“政策性”标签的领域授信。比如,央行、银监会曾多次发文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注:虽然小微企业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政策性项目,但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诉求使得小微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策性”标签)。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2万亿元,同比增长14.5%,比同期大型、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5.2个和3.3个百分点。当然,加大支持力度的结果是,小微企业贷款成为银行不良贷款的重灾区。据统计,2016年一季度,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达2.7%,比年初增加0.1个百分点,高出银行不良率1.75%近1个百分点。此外,国务院也曾于2015年发文鼓励银行向棚户区改造贷款。
由此可见,在实体经济市场化程度大为提高的情况下,政府仍然会对银行体系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为其政策性目标服务。只要这种需要存在,金融体系或多或少就会与原有的运行模式发生关联,不良贷款自然难以降低至正常水平。
四、一点结论
鉴于我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问题的这种特质,笔者认为:一是,与流行观点相反,在经济转轨时期,既然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仍发挥重要作用,银行体系在政府的支配下对它们进行补贴因而就是必要的,那么,过快地推动银行市场化改革以使其成为完全的商业主体,可能就不一定正确。这意味着,金融市场化(或自由化)进程应该与实体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保持一致,过快或过慢都将损害经济运行。这种一致性体现了“适应性效率”(由Douglass North提出),意味着最优的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二是,如果实体经济中存在需要补贴的国有经济和政策性项目,那么不良贷款问题并不是仅靠改进银行经营(如提高风控标准)就可以得到解决的,相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持续推进实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因经济形势纷繁复杂,市场化改革难以一蹴而就,不良贷款问题将可能是金融机构长期面临的难题。当然,随着监管放松,作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方法之一,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迎来发展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