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俊丹 上海报道
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票交所”)正式开业,同时,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一期)开始试运行,我国票据业务开启了电子化交易时代。
票据交易系统上线实现了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无纸化托收、DVP清算等多种功能,解决了全国票据市场公开、统一交易平台缺失的问题,提升票据市场交易效率,降低操作风险,有利于票据价格发现和业务创新。
作为票据交易的最大参与者,票交所系统上线首日,已有多家试点银行完成首批线上交易。对于银行来说,票交所时代的到来为银行票据业务模式带来巨变。
29名“多元”股东
上海票据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结算清算和信息服务机构,由央行牵头筹建。
工商资料显示,票交所于12月5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8.4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票据集中登记托管;为票据市场贴现、转贴现等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为票据市场提供清算结算以及交易后处理服务;为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为票据证券化产品、票据衍生品等创新产品提供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结算服务;为票据市场中介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等。
票交所共由29位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构成多元,包括上海国际集团、上海黄金交易所、央行清算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金融科技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具体出资比例并未公布。
目前票交所的法定代表人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谢多,但据了解,票交所的董事长、总经理等负责人团队尚未正式确定。
12月8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成立,是我国票据市场的新起点和新的里程碑,有利于促进完善票据市场法规制度,推动票据业务创新,防范票据市场风险,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潘功胜强调,票据交易平台是全国统一的,不是区域性和割裂的。未经国务院和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票据交易平台,违背国务院2011年38号文件的精神。
据了解,票交所系统建设分为两期,一期建设实现纸质商业汇票交易功能,会员以客户端模式接入;二期建设实现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功能,具备技术实力的会员可以系统直连模式接入。
在交易系统投入运行前,央行办公厅曾于11月2日印发《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票交所系统(一期)试点机构共计43家,包括35家商业银行、2家财务公司、3家券商、3家基金。试点机构自12月8日起参与试点,至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系统参与者的推广上线。
央行新“办法”定浮标
在票交所开业前夕,央行制定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12月6日公布实施。其中将票交所列为目前央行唯一制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较为引人关注的是,《办法》针对国内票据交易引入保证增信概念。其中规定,票据贴现人可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增信保证申请应在首次交易前完成。
另外,票交所还将设立风险基金。《办法》规定,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当从其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并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用于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该《办法》显示,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三类,持牌的法人金融机构、非法人类参与者、央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此前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仅为银行、农信社和财务公司,现在法人类参与主体中增加了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公司,而非法人类主体此前也没有明确在范围内,新办法相当于对票据交易主体进行扩容。从而打通金融市场,为银行增加渠道,更有利于金融资产配置。”12月8日,普兰金融投资研究部经理表示。
根据《办法》,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12月8日,一位券商试点机构人士对记者称:“此前票据业务是传统的银行业务,券商机构较少涉猎,这是公司首次介入票据交易,为公司增加了投资品种,目前还在观望并寻找业务机会,重点关注转贴现业务。”
票据业务心态
12月8日,一位大行票据部门总经理认为,首先是交易模式的变化改变。过往大行的票据以持有到期为主,现在要向通过交易赚取利差转变。同时还要考虑到与多元化主体的业务合作。
第二是从业人员安排的改变,银行票据从业人员以往主要依靠营销能力,票交所成立后票据业务开始倾向于金融市场业务,更需要从业者具备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和抓住市场交易机会的能力。
第三是盈利模式方面,票据产品实现向标准化的转化,贴近金融市场业务,但其转贴现业务依然可以调节规模,原有功能部分保留,这意味着票据的利率还不完全依赖金融市场利率,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业务模式定盈利模式测算下,保留了自己的特性。
第四是风险点的转化,票据业务以往最主要的是操作风险,现在要增加对市场风险尤其是利率风险的关注。金融机构之间的回购业务在线上完成后,线下风险分配的信用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其看来,《办法》中对增信保证行的引入是目前可见的新业务机会。大银行通过为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做增信,可以从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
此外,在票交所设立的同时还有一类群体——票据中介值得关注。虽然票交所的股东中没有票据中介的身影,但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提到:为票据市场中介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未来虽然票交所取代了票据中介的部分业务,但其仍有自己的发展空间。
普兰金融投资研究部经理表示:“一期交易系统尚未上线报价功能,票据中介机构在报价领域仍有发展空间。票据中介商拥有庞大的经纪人队伍和信息渠道,在询价、撮合方面有独特的优势,这部分优势并不会被票交所取代。”
也有银行人士认为,票据市场可参考货币市场,中介在报价、风险防控等领域还有发挥空间。
目前,对于票据中介,央行等监管机构并没有设立准入门槛等准则,上述研究部经理认为,后续或可由票据中介协助央行制定相关行业准则,推动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