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伊琳
上海报道
位于上海中山北路的新建业大厦买卖双方中瑞财团和明力德公司,与第三方上海
人民企业集团(下称“人民集团”)董事长
金福音长达七年的十数起纠纷案件,近期由于
光大银行对新建业大厦1.1亿元的抵押贷款案件浮出水面,而变得逐渐明晰。
用于获得新建业大厦1.1亿元抵押贷款的两份关键材料,目前已经被上海公安机关鉴定为虚假材料。然而,当初金福音一方却瞒过了承贷行光大银行,并且还通过了法院诉讼,法院判决新建业大厦作为抵押物予以执行。
历时7年,新建业大厦的所属问题将因公安机关的介入最终得以明确。当然,目前真相还只揭开冰山一角,事实全貌不仅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还需由法院审理判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作价1.95亿元的新建业大厦,随着国内楼市的不断攀升,实际价值早已水涨船高,光大银行1.1亿元的抵押贷款,未必成为坏账。
新建业大厦被抵押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光大银行起诉状显示,2007年9月28日,人民集团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授予人民集团贷款额度人民币1.1 亿元,采用到期一次性方式还款,利率为年7.29%。该项借款纠纷中,共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是上海人民企业集团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输配电”,为人民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第二被告是明力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明力德”),人民企业集团的董事长金福音是第三被告。
光大银行诉称,明力德公司还在同一天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权属下的新建业大厦为这笔贷款提供最高额的抵押担保。
在同一天,作为第二被告的明力德也与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以整幢新建业大厦为人民集团该综合授信提供了最高额抵押。
2007年9月30日,光大银行向人民集团输配电有限公司全额发放了贷款共1.1亿元。金福音是次年参与进这笔贷款中的,他与光大银行于2008年9月23日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人民集团输配电公司的上述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9年3月4日,输配电公司偿还了部分贷款和本金、利息,尚欠贷款余额9800余元及相应利息。最终因为三方均未按月偿还,光大银行将前述三方告到法院,要求三方履行这笔贷款的相应责任。
至此,前述情况中这笔贷款并未出现任何不妥之处,属于正常的贷款违约案例。然而,真实情况远非如此。
明力德两度败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两次公开审理。第一次在2010年2月11日,第二次在2011年6月7日,第二次审理终结。
庭审中,明力德公司辩称,光大银行提供的这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他人冒用明力德公司的名义,并伪造公章签订,明力德公司从未与光大银行签订过这类合同。因此,不应由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还向法庭提供了相关材料的遗失作废声明。明力德公司在2007年9月27日就召开股东会决议表示,此遗失公章已经作废。而与光大银行的这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则在声明之后。
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09)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号”的民事判决书里,对于明力德的辩词,并没有予以采信。法庭在一轮调查后,判决明力德公司履行对这笔贷款的抵押担保责任。
明力德公司在此期间,一边依照司法程序应诉、上诉,一边举报要求公权机构介入调查。
“这么大的一笔抵押,如果不是配合中瑞去办理(新建业大厦)移交手续,我们压根就不知情。”明力德股东朱德龙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明力德的其他几名股东对这笔抵押贷款,同样感觉匪夷所思。但是,光大银行给法院提供的资料却显示证据充足。
光大银行提供的资料表明,王亚萍是明力德的借款委托代理人。另外,还有明力德公司的法人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书面证据。
“这里面存在虚假的,或者非法的证据,需要公权机构的侦查力量介入才能真实呈现。”思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邵跃进称。
明力德公司对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的判决书显示,根据光大银行和明力德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将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2007年9月27日明力德公司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和法人委托书等关键证据递交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结论是无法证明这份抵押合同不是明力德公司的真实意愿。由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证鉴定结果谜局
很明显,明力德要证明的是用于签订上述抵押协议的材料真伪。明力德公司因此组建律师团,启动抗诉等司法程序。由邵跃进带领的律师团队认为,这些材料的主要委托代理人是人民集团的相关人员王亚萍,而幕后的操作人则是金福音。该律师团队向上海市经侦总队、上海市检察系统控告并要求立案。最终于2013年7月19日王亚萍以涉嫌骗取贷款案被立案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启动了物证鉴定,把用于抵押贷款的印章等关键材料递交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关于印章,一份“沪公物鉴文字【2013】第0483号”的鉴定书显示:将检材与样本上的“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印文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在印文笔画的边角形态、搭配细节及印文各字迹间的布局等特征上均存在差异,且差异特征质高量大,属本质的差异,充分反映出不同印章盖印的特点。由此,做出鉴定意见,鉴材与样本上的印文不属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另一份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做出的编号为“沪公物鉴文字【2013】第0382号”鉴定书做出的鉴定的材料共四份。其一是明力德公司和
交通银行(
601328,
股吧)鉴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第14页上的“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印文;其二是2007年9月27日的明力德公司用于这笔贷款的《法人委托书》上的“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印文;其三是2007年9月27日和2007年9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各一份,其上的“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印文;其四是这份用于这笔贷款的《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杨大明”、“朱德龙”、“章圣望”、“
黄杨花”、“夏成强”、“郑步良”的字迹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这四份检材上的“上海明力德实业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比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而且,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均不是本人字迹。
前后比照很明显,为何两次鉴定得出两个不一样的结果?其间到底存在哪些操作上的异同?显然,真相目前还只揭开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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