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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实至名未归 金融监管有限变革寻求合力-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0:48:57]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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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原行长马蔚华的提议,正好切中了当今中国金融业的最新动向。种种迹象表明,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正呈现出加速的势头。资产规模占金融业90%以上的银行业,正面临利率市场化、金融

招商银行(600036,股吧)原行长马蔚华的提议,正好切中了当今中国金融业的最新动向。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正呈现出加速的势头。资产规模占金融业90%以上的银行业,正面临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等变革的冲击。在银行看来,混业经营正是银行实现收入多元化、应对上述大变革的“良方”。

今年年初,马蔚华就提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在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后,可以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显然,这种提议从根本上肯定了混业经营的方向。事实上,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金控公司的出现,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爆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宣告了混业的到来。马蔚华的提议,更多的是为银行要个名分,多谋条通道。

但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能适应这种混业的变革吗?

混业来临

与国外不同,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银行、证券、保险分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而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并不承担对具体机构的监管,除了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之外,还承担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2003年银监会成立,确立了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此后这种架构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一位国有大行战略管理部人士表示,但在金融机构层面,尽管名义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现实中已出现了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雏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这种监管的好处是专业化和针对性比较强。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其不足也越来越清晰,比如目前发展很快的综合类业务,并不是一家机构能够监管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不够,监管标准也不统一。

总体来看,现有的综合经营金融集团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控股集团,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这些机构在境内收购了保险公司,在境外则搭建了投行平台。二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以及平安集团。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机构主导的控股公司(如中石油、银河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及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等)。从规模和成熟度看,银行控股集团以及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纯粹金融控股集团是我国混业经营的主体,代表我国混业经营的方向。

在股权层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度日益增大;在产品层面,以理财产品为主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亦在最近几年出现了一个爆炸性的增长。

统计显示,截至5月末,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达9.8万亿元。今年前5个月,理财产品余额就增加了2.7万亿元。目前理财产品多以资金池的方式运作,具有跨行业、跨市场的典型特征。

风险易发区

一方面,金融混业悄然推进,另一方面,分业监管体制未有改变,一些领域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就开始显现出来。

以交叉性金融产品为例,央行就在其发布的报告中称,在投资和融资双重需求的推动下,以理财产品为代表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加速发展。“理财产品快速发展,蕴藏潜在风险。”

一些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通道”,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和产业市场。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融资过度依赖银行体系的情况,但其中蕴藏一定风险:部分产品走样成为信贷替代产品,一些理财资金投向限制行业和领域,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事实上,针对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央行还曾直陈过资金池理财产品的五宗罪。“一是不单独核算投资收益。这个特征可能造成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即有可能出现银行在不同理财产品间转移利益的行为。”央行称,二是期限错配。如果理财产品的发行时间和到期时间安排不当,或者理财产品持续滚动发行出现困难,就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在银行资金池理财模式下,存款转为表外理财,即负债的表外化;同时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主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也被记录在表外,即资产的表外化。

“三是资产和负债的双重表外化。”央行称,这可能带来两方面的风险。首先是资本约束不足的风险。若在未充分计提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过度参与一些高风险领域,可能会超出其风险管理能力。其次是表外表内业务交叉风险。

此外,信息不透明、权责不明确,则是央行提出的另外两大风险点。

而从金融机构的混业情况来看,混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运营的透明度,滋生出利益冲突和内部交易等弊端,增加了风险识别、金融监管的难度。消除监管衔接缝隙和真空地带就显得必要且必须。

监管有限变革

正是注意到了当下金融业的一些最新变化,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具有五大职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其实,对于混业经营的事实和分业监管之间的不衔接,就曾有人士建议,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统抓整个金融业的监管,一劳永逸地解决上述问题。但客观来看,这种变革对整个金融业影响过大,不确定性和难度巨大。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难以成行。

而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这意味着,在中国金融业向混业逐渐演进过程中,联席会议是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一种发挥监管合力、消弭监管真空的尝试。相比于之前一行三会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的建立,将十分有利于央行获取更广泛的信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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